律师自身问题颇多
国外从事律师的人或为了钱,或为了权力和名望,或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或为了超越自我,而我国因制度的设计和司法等现状所致,人们选择律师职业更多的只是想通过这一职业获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供自己享受。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分析道,首先,一些律师法治信仰日益衰弱、职业理想逐渐崩溃。所有社会法律制度建立的哲学假设前提是“社会是有公平和公正的,这种公平和公正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维护的”,大量的律师在学生时代都接受了该信仰的教育,他们选择律师职业正是因为能为实现该假设前提发挥作用而引以自豪,但现实的状况让他们遭遇了一次又一次无情打击,使他们对通过律师职业实现上述信仰价值产生怀疑,尽管律师们可能通过律师职业获取丰富的物质财富,但因对职业价值作用的怀疑而不断丧失其职业自豪感。
其次,职业自信的消失。律师渴望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为当事人提供真正审慎的建议,但由于实际生活中冤、假、错案的存在,使律师在信任上遭遇到当事人的严重质疑,久而久之,律师从保护自身出发,在作出判断建议时,就不会十分肯定地表述,而会自然地在判断之后增加附条件的“但书”,甚至有时自己都怀疑自己所作出的判断,更不用说当事人了。
再次,业务无专攻,业务开拓创新能力低下。大量律师为了创收,没有自己的特色服务领域,什么业务都承接,结果是什么业务都不精通,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目前,大量律师仍然固守在传统的诉讼领域,收入基本来源于诉讼领域,非诉收入所占比例较低,具有高附加值的新法律事务业务,要么不懂,没办法给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服务,要么被其他市场服务主体所抢占。
最后,执业道德有待提高,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视社会效益,为民服务、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包打官司”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等现象。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敷衍搪塞,收钱不尽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
制度之困
国家将律师推向市场,现在提供法律服务与商业利益产生了矛盾,应该如何处理?
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条例》到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身份的法律定位几经变迁,它带给律师的心理冲击和生存发展方式也是几起几伏。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教授王进喜说,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位于国家法律工作者,而漠视律师业的商业化属性。中国律师业要发展,国家又拿不出那么多的钱来养活律师,从1980年到1986年,律师业发展缓慢就是例证。
1993年管理部门对律师体制进行改革,要求新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体现“两不四自”特征:“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在随后出台的律师法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律师体制。
王进喜认为:“商业因素极大促进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使得我们追求的正义、公平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实现,因此我们不能绝对否定商业的作用。”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个方面。律师职业的过度商业化色彩又会与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形象发生冲撞。近来,关于律师职业的商业属性问题广受关注。有人把律师当作挣钱机器,更有甚者,认为律师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而一些初入此行的律师则饱尝艰辛,他们为了生存不得不东奔西跑,为了饭碗、房子而疲于奔命,也有的希望踏入律师界一夜成名,一夜暴富。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从深层次剖析认为,律师的非公职身份决定了律师首先需要自行扮演经济角色,在日渐市场化的社会中,成为自食其力的经济人。由于律师法没有明确哪些事务只能由律师去完成,律师为生存演绎的无序和混乱状态便注定不可避免。
韩德云认为,政府应该率先通过购买法律服务这个公共产品的方式,帮助律师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律师的现实困境可以总结为外部的大环境问题,比如,在办理业务中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取保候审难、通信难、调查取证难、律师意见被采纳难、投诉难、执业风险大、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限在现实中已流于形式、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亟待加强、社会舆论亟待转变观念、法律服务主体十分混乱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
中国政法大学陈宜教授说,尽管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由于立法和制度仍不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在现实中,证人在律师调查后因各种原因出现反复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这就有可能把律师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此外,市场经济过浓的商业气息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的不完善,一些律师自身不能严格自律,行业协会的管理缺乏依据,也造成了律师使命的履行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陈宜说,通过正修改的律师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成为律师群体的共同期待。
一些学者及专家建议应在立法上赋予律师有限豁免权。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拘捕律师;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律师因履行职务而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如不属法定除外情形则有权拒绝作证。立法应明确规定律师因职业保管和持有的文件、物品不受扣押,对其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也必须严格限制,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中创联律师事务所肖宇律师说,不能把律师法仅仅看作是明确律师权利和管理律师的法律,更应当看作是公民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就在记者发稿之时,修改后的律师法正式通过。记者发现,律师界的许多意见建议得到了采纳,律师“触雷”的制度之困已得到了极大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