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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的“亮剑”行动
[   发布时间:2007-10-22 23:15:54  不得不说 ]

《民诉法的“亮剑”行动》之背景篇

“中国特色”的司法难题
 
■ 记者 阿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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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传闻已久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进入初审程序。民诉法此次修改,并非拆筋动骨式的“大修”,而是着力破解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这一修法策略出自怎样的考量?对民事诉讼实践将产生何种影响?目前的制度设计能否彻底根治两大司法顽疾?民诉法“大修”的前景如何……本刊特刊发系列调查分析报道,披露此次修法的台前幕后。
  
 

律师为何拒接申诉案

“想知道老百姓申诉有多难,到最高院上访接待中心门口去看一看就清楚了。”在北京当律师的刘建国(化名)这样向记者建议。

坐落在北京永定门附近的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接待中心,每天都徘徊着一拨拨鸣冤叫屈的上访、申诉者,他们不停地写诉状、递材料,一遍遍无助地诉说着。有的从黑发申诉到白发,葬送了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也有的拖家带口,在附近荒地上、地下通道里长期“安营扎寨”、风餐露宿,聚居成一个远近闻名的“上访村”。“许多人穿得破破烂烂,面黄肌瘦,就像乞丐一样,看着令人心酸!”刘建国说。

所谓申诉,通常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均设置了再审程序,这一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再审程序的本意是监督司法公正、补救司法错误,但在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申诉难”现象,却使其效用大打折扣。有记者调查发现,在永定门“上访村”中,有人竟然还在为上世纪50年代的案件不断申诉。

有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法院共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227002件,法院决定再审48214件,改判15568件。其中,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90%以上。这表明,经过再审的案件,约有三分之一是原来判错了,百姓申诉有理!有分析人士认为,法院受理的二十二万多件申请再审案中,有大量应当再审的并未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或者再审后应当改判并未改判。更重要的是,这二十二万多件仅仅是法院立案的,至于法院不予立案的申诉,根本无法统计。

媒体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件是:科技专家李文峰为了不幸脑瘫的孙子,将安徽省立医院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申诉、最高检抗诉、法院再审、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耗时11年才了结此案。为此,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李文峰在59岁那年放弃了自己的事业,转而自学法律与医学。

“我从来不接申诉案,不是我不帮当事人,而是因为申诉案太难打,如果法院里没熟人,有时连申诉材料都递不上去。”刘建国回忆说,两年前的一天,因为一起明显判决不公的拆迁补偿案,一位四十多岁的安徽妇女千里迢迢找上门来,请求刘建国帮着打申诉案。尽管对她十分同情,但刘建国还是硬着心肠回绝了她。“当事人为了打官司已负债累累,既然知道申诉不会有什么理想结果,何必让她再浪费律师费、差旅费这样的冤枉钱?”至今,刘建国仍清晰地记得当事人失望离去的情景:“当时心情很难受,也很无奈。”

“要不是当事人逼得急,绝不接申诉案。”与刘建国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马思佳(化名)虽然承办过几起申诉案,但她坦言:“费尽心机递上申诉材料后,事情基本上也就到头了。至于能不能立案、能不能再审,通常是遥遥无期,再无下文。”

“执行难”,正义之羞

与“申诉难”相比,“执行难”是一个“知名度”更高的司法顽疾。如今人们已耳熟能详的“法律白条”一词,就是专为“执行难”而创造,从其流行程度看,无疑是对汉语词汇的一大贡献,尽管这是一个苦涩的贡献。

1986年以前,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高达70%,之后逐年下降。十年过后的1996年,又一个70%出现了,不过这一回变成了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上升至70%以上。自上世纪90年代起日益加剧的“执行难”,一“难”就是近二十年,逐渐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万件案件涌入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的统计即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这意味着,有一半左右的“法律白条”最终难以兑现。

马思佳律师告诉记者,她代理过的执行案件,只有20%能完全执行,30%能部分执行,剩下的完全无法执行,其他律师的办理情况也大致如此。正因为代理执行案费力大、效果差,如同不少律师拒接申诉案一样,许多律师对执行案也是退避三舍。

林伟(化名)就是一个从不承接执行案件的北京律师,但是一场倒霉的车祸却让他不得不品尝“执行难”的滋味。三年多前,林伟乘坐长途客车前往A市,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乘客死伤惨重,林伟身上三处粉碎性骨折,在医院里躺了整整半年。伤势好转后,林伟在A市起诉了肇事的客运公司,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2万,到了二审法院,硬是给“调解”成4.5万,理由是“不让步就给不了钱”。岂料让步后,赔偿款还是拿不到,林伟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答复却是“没法执行”。林伟只好又通过朋友找有关领导协调,最后对方总算给了两万元。为了这场耗时两年多的官司,林伟往A市折腾了十多趟,光差旅费就花了一万多元,折算下来,他最后得到的实际赔偿只有区区数千元,如果把因耽误时间、精力而损失的执业收入计算在内,这纯粹就是一场“赔本”官司。“主要是咽不下这口气,想亲身体验一下‘执行难’到底有多难。”林伟告诉记者,车祸发生后,三十多名受害者都提起了诉讼,但只有他一个人最终拿到了一点赔偿款。有一个车祸后被迫截肢的女大学生,为了打官司把房子都卖了,虽然判了一大笔赔偿款,但一分钱都没拿到。“相比之下,我还是幸运的。”林伟苦笑着说。

“赢了官司输了钱,倒贴一笔诉讼费”,这是形象描述“执行难”的民间顺口溜。为了7000元工伤事故赔偿金,一个六十多岁的农民在三年时间里往法院跑了一百多趟;判决书上确定6天就偿还的14万债务,一拖就是六年,走投无路的债权人一进法院大门就泪如雨下……诸如此类的“执行难”故事,演绎着无数辛酸的人间传奇。

当“法律白条”越积越多,终于频频发生了在街头贱卖判决书的荒唐一幕,而民间讨债公司等私立救济的“生意”也日渐走红,一些绝望的当事人甚至求助于“黑道大哥”,由受害者渐渐蜕变为违法者。对于这些严重伤害法律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的尴尬乱象,有人直言不讳地指出:“这是正义之羞、司法之耻!”

代表议案力推修法行动

理应有错必纠的法院大门居然难以敲开,代表法律尊严的法院判决居然成为废纸,“申诉难”、“执行难”这两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顽疾,在许多国家都是难以想象的事情。难怪几年前,有人向到中国讲学的一位美国法官讨教解决“执行难”的诀窍,对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司法的强制力怎么会躺着睡大觉呢?”

事实上,对于久治不愈的“申诉难”、“执行难”等“司法病”,高层高度重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就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

为了解决“两难”,法院系统不断开展“执行年”、“执行大会战”之类的行动,但这种“大呼隆”式的做法不仅容易产生副作用,而且效果有限。2006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就坦陈,经过一年多对执行积案的集中清理,尚有八十余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与高层的焦虑相比,“申诉难”、“执行难”的最终“受难者”还是普通百姓,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不满。在网上搜索,有关“申诉难”、“执行难”的信息如汗牛充栋,其中两篇网文的标题极具黑色幽默,一篇标题是《申诉难!难于上青天》,另一篇更绝——《执行难,再活五百年》。

这些强烈的社会情绪,必然投射进民意机关。近年来的“两会”期间,“申诉难”、“执行难”始终是持续不退的热点话题,要求从制度层面解决“两难”的呼声不断高涨。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组成以来,全国人大代表们联名提出了90件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其中,就有57件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

在众多的代表议案中,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等30名代表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颇为引人注目。曾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江必新,是法院系统难得的学者型法官。2004年,湖南高院发生“地震”,原任院长吴振汉等11人因涉嫌受贿被“双规”、逮捕,当时已升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江必新临危受命,“空降”湖南力挽大局。富有意味的是,江必新的前任吴振汉正是因为卷入“执行腐败”而落马。

民意代表与法律精英的两栖身份,使得江必新领衔的议案显示出了与众不同的高质量。与其他相关的代表议案相比,这份议案还同时提交了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诸多的机缘,使江必新等代表的议案脱颖而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最原始的“修法样本”,吸收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代表议案对立法架构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不仅仅停留在呼吁层面,这在人大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内中含义至为深远。

2007年6月24日,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外界猜测有所不同的是,此次修法并未“全线出击”,试图弥补民诉法的一切缺陷,而是直指民众最为不满、亦是最为顽固的“申诉难”和“执行难”。这种集中火力、直刺要害的修法策略,不由人不联想起一部流行的电视剧剧名——亮剑!

 
 
《民诉法的“亮剑”行动》之变法篇

制度之刀,向司法顽疾砍去
 
■ 记者 阿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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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百姓告状有门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启动再审程序有三条路径:法院自行启动、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因素,法院自行纠错的微乎其微,检察院的抗诉功能也没有充分发挥。而真正对错误、不公裁决有切肤之痛的当事人,或反反复复递交诉状,或经年累月苦苦等待,对启动再审几乎完全“失语”。

从制度层面追问,现行民诉法仅仅规定了5项再审事由,由于过于原则,一些法院、法官常常以“不符法定事由”为借口,对申诉案互相推诿或拒之门外。同样是因为再审标准过于模糊,一些当事人有理无理都要申诉,许多理应及时了结的案件陷入了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的缠诉陷阱,甚至历经十多次判决仍无法息讼,令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事实上,再审事由进一步“法定化”、“精细化”,一直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这样的改革理念,亦反映在此次民诉法修改中。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6项,当事人申请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法院就应当再审。这16项再审事由也适用于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而原有的抗诉事由仅有4项。

普通百姓之所以“申诉难”,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透明、合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查,现行民诉法并未做出回答。这意味着,法院“有权”无限期地搁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正是这一制度漏洞,使无数申诉者备受煎熬。为脑瘫孙子打了11年官司的科技专家李文峰,于2001年4月二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直到2004年12月,她才收到安徽省高级法院发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李文峰后来向媒体诉说:“这三年,是我最无助的时候,我除了等待,别无他法,而且我不知道要等多久,甚至不知道会不会有回音,只好一遍又一遍地写申诉材料,一年又一年地找人大代表。”

再审程序的又一重大缺陷是,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多头申诉、法院重复审查,更重要的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完全不符司法监督的基本逻辑。北京女律师马思佳坦言:“申诉案最怕回到原审法院,虽然会组成一个新的合议庭,但这些法官和原审法官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同事,这里边的人情、面子能不起作用吗?更何况,许多案子都是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处理申诉案时,又是这些审委会成员再过一遍,案子可能翻过来吗?”

既然原审法院难以取得申诉当事人的信任,那么当事人为何不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呢?尽管现行民诉法规定了这样的申诉路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无法行得通。2002年9月,也许是出于缓解申诉压力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名为《关于规范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明确要求,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案件,一般先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规定了内部移送的规矩。马思佳表示:“这等于是‘逼迫’当事人必须先到原审法院申诉。如果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根本立不了案,通常是被打发到原审法院再过一遍,必须拿到原审法院的驳回申诉裁定,才能够向上一级法院申诉。问题是,申诉案的处理又没有期限,所以案子往往彻底卡死在原审法院。”

三年多前,马思佳代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在A省一审、二审均败诉,由于认为判决明显不公,当事人委托她提起申诉。按照通行的“规矩”,马思佳只能先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此后两年里,马思佳不断跑腿、不断催问,法院方面却既不启动再审,也不驳回申请。马思佳终于意识到,如果再这样拖下去,案子就可能在A省永远无声无息。无奈之下,她只好想方设法让案子再“活起来”。马思佳费尽口舌,甚至找朋友疏通,终于在不久前“如愿以偿”,拿到了驳回申诉裁定书。“别人申诉都是为了翻案,我却‘恳求’法院驳回申请,这样的事自己想想都觉得荒诞。但不这样行吗?这样做,至少多一次机会,可以拿着驳回裁定再找上一级法院申诉,否则连这样的生路也可能被彻底堵死了。”马思佳感叹道。

令马思佳稍感宽慰的是,她代理申诉案时所遭遇的“制度性”困境,可能很快就会有所改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有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

“申诉案不再回到原审法院,这等于是拆除了申诉的第一道关卡。要求法院在规定时限给答复,许多申诉案就能避免石沉大海的命运。这些规定有利于老百姓告状有门,也有利于重建社会对司法的信心。”马思佳说。

以制度之矛冲破执行之难

“法院搞执行的圈内人曾经总结过‘六难’:特殊主体难碰、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找到财产难动、协助单位难求、抗拒执行难究。” 到北京转行当律师前,刘建国曾在B市某法院执行庭工作了六年多,说起当年的“执行生涯”不胜唏嘘。

黄世仁哀求杨白劳,这是理应只在荒诞剧里出现的场景,却成了“执行难”的普遍写照。刘建国回忆说,从被执行人角度而言,有些确实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称之为“执行不能”。“但更多的是毫无诚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老赖’。有的人为了转移、隐藏财产,搞假破产、假离婚、假财产证明,还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等等,总之什么欺骗招数都用,甚至威胁要上吊、自焚,你还有法执行吗?”

令刘建国终身难忘的是,有一年,为了执行一起债务案件,他和执行庭两位同事到外地调查一家公司的资产情况,结果,当地证券公司、银行不仅不配合他们调查,还和被调查公司串通一气,连夜转移资产。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还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员工不断尾随、骚扰他们,最严重的一次,他们被数十人围堵、辱骂了五个多小时,滴水未进,嗓子嘶哑,无法报警,刘建国还被一个突如其来的矿泉水瓶砸伤了额头。“前前后后去了三次,加起来查了一个多月,还是没法查清这家公司的财产情况,围攻我们的事也不了了之。”刘建国苦笑着说。

为了对付“老赖”,各地法院近年来新招迭出,比如,悬赏举报“老赖”财产、集中曝光“老赖”黑名单、限制“老赖”高消费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筹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图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而民事裁决自动履行率一度降至5%的深圳,亦在今年3月率先通过了治理“执行难”的地方性法规。

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的经验,为民诉法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即时执行、财产报告制度、限制出境、征信记录、提高罚款等五项执行措施,几乎都源自司法实践的探索。

不过,仅仅完善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远远不能解决问题。“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根源,来自法院的执行不力、执行不规范甚至是执行腐败。

2002年夏天,刘建国离开B市远赴北京,从“刘法官”变成了“刘律师”,这一身份变化令他体味到了前所未有的心理落差,而在代理执行案时,这种感受尤为强烈。“以前都是当事人求我赶快去执行,现在变成了我要千方百计去求执行人员。不过也正因为如此,让我真正体会到了老百姓到法院申请执行到底有多难。”让刘建国既恼火又无奈的是,有一次,他历经周折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恳求执行人员赶紧去查验。连续约了五次,每次对方都满口答应,到时都以各种“理由”不愿成行,到了第六次,执行人员实在推不掉了,勉强到现场转了一圈,大致瞄了几眼就再无下文了。

刘建国说,自己代理过的十多起执行案中,只有两起成功,其余基本都无法执行。而成功执行的那两起都是在B市,原因是法院执行庭的老同事“给面子,肯帮忙”。与刘建国同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则坦言:“执行案要想有比较理想的结果,免不了要多‘联络感情’,请求执行人员别拖拉、多跑跑。”至于如何“联络感情”,这名律师笑而不答。

而利用公权盘剥当事人的“执行腐败”,亦成为司法腐败的一种特别类型。近期曝光的一个极端案例是,山西曲沃县农民张志祥为了要回一笔六万多元的执行款,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宴请法官一百多次,为寻找欠债人又跑了四十多趟。结果,那笔执行款却被法官悄悄分配给了别人,而蒙在鼓里的张志祥不仅没有要回一分钱,还倒贴了七万多元。最令人愤然的一个细节是,有一次,张志祥揣着高利贷借来的钱,又一次举行“割肉午宴”,在座的一位法院副院长“体恤”地表示:“农民兄弟挣钱不容易,打官司更不容易,大伙替老张省着点。”话音刚落,这位副院长就点了一只王八,一下子干掉了600元。

导致“执行难”的种种缘由中,最为声名狼藉的还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保护招商引资”、“防止职工上访”等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是长官意志、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威的肆意轻慢。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或将一些企业列入“重点保护名单”,或动辄召开“案件协调会”,令法院执行寸步难行。

据刘建国回忆,当年他在B市法院执行庭工作时,“执行案无人过问的很少,有的条子或招呼来头很大,比如说来自市委,就不能不有所考虑”。刘建国说,如果是到外地执行,根本不敢走漏风声,也不能惊动当地政府,否则不但执行不成,还可能处处受到刁难、围攻。“搞执行的内部有一种说法,‘本地案件不愿去执行,外地案件不敢去执行’。”

颇能说明“执行困境”的是近期披露的一起典型事件。今年1月,湖南新邵县法院3名法官到南方某市执行一笔债务,该市一名副市长率领二十多名警察迅速赶到现场,警告信用社工作人员“谁划款,谁丢饭碗”,强行阻止法官扣划存款,甚至威胁要拘留3名法官。无计可施的3名湖南法官,只得跑到当地人大求助,引出了“法官上访”的奇闻。

为了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等司法顽疾,法院系统不断推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实验。中共中央于1999年下发的11号文件,以及中纪委、最高院、监察部于2006年下发的有关通知,均要求严厉制裁滥用公权干预执行的行为。尽管在目前的体制下,下发党政文件等非法律手段有助于克服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但专家们普遍认为,要根治“执行难”,还得诉诸制度理性,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威。

而民诉法的修改就是改进制度理性的一次努力。比如,为了规范执行行为,草案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对相关裁定不服,还可申请复议;再比如,为了破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草案规定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的案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此外,为了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达成和解,草案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至三年。

试图破解“执行难”的种种修法设计,赢得了相当赞赏,但也出现了一个最大的疑问:造成“执行难”的一大原因是法院执行不力,而目前的草案并没有针对法院的监督机制或问责机制,渎职的法院或法官,似乎不需要为“执行难”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过程中,不少与会者指出,在审判环节,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监督枉法、错误的裁决。但在执行环节,检察院却没有任何监督权。这些人士因此呼吁,应当将检察院的监督权从审判环节延伸至执行环节,以纠察执行不力、“执行腐败”等现象。

种种迹象表明,执行程序的种种改进方案,尤其是如何构建针对“执行难”的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斟酌,并势必成为下一轮审议的焦点。

 
 
《民诉法的“亮剑”行动》之思考篇

民诉法的明天
 
■ 记者 阿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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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两难”尚需治本之策

“这次民诉法修改,对解决‘申诉难’、‘执行难’肯定有作用,但不可能彻底杜绝这‘两难’,况且有些深层次矛盾也不是立法所能解决的。”北京女律师马思佳的看法,代表了法学界、司法界相当多人士的共同观点。

“申诉难”固然反映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情绪,但问题的另一面是,由于申请再审的次数缺乏必要的限制,不少案件陷入了不断申诉、不断再审的恶性循环,几乎成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赌局。这种马拉松式再审令各级法院和当事人不堪诉累之苦,更严重的是,“终审不终,再审无限”的局面,动摇了司法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申诉无门”与“屡审屡翻”并存的格局,实际上折射了再审程序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再审程序应当尽量避免“申诉难”,充分发挥纠正司法错误的救济功能,另一方面,再审程序如果被频繁、随意启动,并不符合现代司法方向,甚至导致“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彻底失效。这种内在的价值冲突,正是再审程序改革的难点所在。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为何会有如此众多的申诉?大量司法裁决为何不能令人心悦诚服?马思佳律师认为:“申诉难”的真正根源是法院审判质量不高,“裁决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影响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有的案子判得并没有毛病,但由于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仍然本能地申诉不止。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申诉难’,需要从源头提高审判质量,重建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审判质量不够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尽管我国设置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四级法院,但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一审,在中级法院就审理终结。由于终审法院级别较低,再加上地方法院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审判质量和统一适用法律都难以保证。

近年来,许多法学学者都建议,应当改造现行的审级制度,在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设立有限的三审制,对适用法律错误、重大、复杂或新类型案件,可以上诉到第三审,由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进行终审,以提高审判质量。在此前提下,应当对申请再审的次数、条件等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再审启动过多或异变成事实上的“三审”,使再审真正回归救济程序的本位。

相当多的学者认为,这是一个能从根本上缓解“申诉难”的解套方案,但令学者们颇为失望的是,无论是有限的三审制,还是对再审程序的合理限制,此次民诉法修改都未涉及。

对于破解“执行难”以及执行程序的改革,法学界同样有着不同的思路。一种主流观点是,执行制度应当从民诉法中分离出去,单独制订民事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而不应当在民诉法中“小打小闹”地修改。颇能证明学者迫切心情的一个例证是,由法学专家杨荣新教授领衔的团队,已经起草出了多达353条的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并决定呈交立法机关。

从本质而言,“执行难”并非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深层次矛盾的社会问题。最为典型的莫过于“执行难”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经费、人员任免都由地方掌控,必然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并滋生出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局面始终未有改观。“说到底,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在的司法管理体制,民诉法不可能也不应当承担这样的任务。”马思佳说。

更大的疑问在于民诉法的执行力。“以前最高院也下发过很多针对‘申诉难’、‘执行难’的司法解释、通知、文件等等,但不少都落空了。这次民诉法修改,有不少条款实际上就是直接吸收了以前的规定,但立了法后就能管用吗?如果不能落实到位,‘申诉难’、‘执行难’就会继续难下去,民诉环境也无法得到根本改善。”马思佳坦言,这也是她的律师同行们以及众多当事人的共同忧虑。

值得期待的“大修”

现行民诉法诞生于1991年,其时,中国尚未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时代背景,决定了民诉法不能全面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无法全面把握现代民诉的理念。十六年来,民事诉讼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迁,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纠纷范围不断扩大,民诉法早已力不从心。由于法律一直没有修订,最高院只好不断出台司法解释等等,以应对民事诉讼实践。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立法空白,但是大量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将民诉法日益肢解、淹没,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立法缺陷,也损害了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法学界对此有一个形象说法——民诉法已经支离破碎。

在此背景下,民诉法的命运日渐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学界与社会普遍期望,应当全面彻底、大刀阔斧地改造民诉法,一批法学学者亦为此投入了巨大心力。据相关人士透露,民诉法修改进入审议程序前,立法机关已收到4份有关民诉法修改的专家建议稿。其中,外界最为看好并盛传可能成为“修法样本”的一份建议稿,出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和他的博士生孙邦清之手,该建议稿在2003年10月的诉讼法年会首次露面后,旋即引发广泛关注。其后,该建议稿不断修改至第六稿,条文达534条,比现行民诉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学界热议的诸多民事诉讼改革设想,在建议稿中均有所体现。

然而,此次民诉法修改最终采取了集中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的“小修”策略,法学界雄心勃勃的“大修”方案却出人意料地搁浅,此前媒体热炒的专家建议稿亦纷纷出局,这令不少法学学者颇为失望。有学者甚至批评这是“打补丁”式的修改,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

有消息表明,此次民诉法修改,最初确实拟定过“大修”方案,但由于对一些具体改革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立法机关转而将重心集中到公众反映最为强烈、修法认识又较为一致的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尽管“小修”策略出自立法机关的具体考量,但学界提供的种种“大修”设想,已经触及了民诉实践中诸多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点明了民诉修法的未来主攻方向。除了前文已经提及的三审终审制、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等改革思路外,民诉修法的主要议题还有:在民事诉讼日益增多、甚至出现“诉讼爆炸”的态势下,如何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使一些案件适用更为简易的程序?随着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侵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现象日益突出,如何设计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使诉讼与调解合理对接,真正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面对百姓告状难的现状,如何用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全面降低起诉和受理的门槛?针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伪证流行等弊端,如何改革现行的证据制度……

事实上,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一审时,其“小修”方案虽然得到了普遍肯定,但许多与会者的态度也表明,民诉法应当尽快向“大修”方向迈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亦代表立法机构明确表示: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的其他一些修改建议,“如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等,拟继续调研,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及时修改,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尽管此次民诉法修改并不十分契合学界和社会的主流愿望,但如果这种“亮剑”式的修法策略能有效缓解乃至治愈“申诉难”、“执行难”这两大司法顽疾,已足以证明修法的成功。从某种程度而言,眼下便宜行事的“小修”,也是为将来脱胎换骨的“大修”投石问路。这种充满现实主义色彩的修法选择,使我们在迎接当下修法成果的同时,也有理由对民诉法的明天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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