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8月底.我给外村的姐姐家运输石头建房用,我姐姐与同村的党支部书记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村支书老婆误以为我路过她家门口的拖拉机为我姐姐指使而故意停放,不让我开走拖拉机(内有现金36300元及有关证件),要我姐姐向她家赔礼道歉,我姐姐不同意,第二天,不知何故,那些财产却到了当地的镇政府内,我得知后,向镇干部索取,镇干部不同意,理由是我姐姐没向村支书家赔礼,我说要去告,请出具扣留清单,又遭镇干部无理拒绝.。(以上这些事实有录音为证).我打了110报警,(现金是被村支书的老婆和儿子抢去的,我姐为此还受了伤),公安局不来,理由是危险期已过,镇干部会把案子移交上来的,我又到当地派出所报案,镇干部知道后,又去派出所行政干涉,结果没立案,我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应告村支书还是镇政府呢?
2000年3月,镇政府没写答辩状,向法院提交了没到庭的证人朱松金(山盆村治调主任)的证言:是村支书夫妇指使他把拖拉机开到镇政府去的,没有现金和证件。义乌法院的行政庭即认为:财产为村支书夫妇扣押后送往镇大院停放,(没有现金和驾驶及行驶证件)扣押行为发生在原告与村支书夫妇之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驳回起诉,我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
2000年9月份,义乌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我与村支书夫妇的财产纠纷案,对方也向法院提交了没到庭的村治调主任朱松金的证人证言,是镇政府司法干部指使他把拖拉机开到镇政府去的,有现金和证件,法院又认定:财产(包括现金和驾驶及行驶证件)为镇政府指使他人送往镇大院停放,村支书夫妇未扣押过原告的财产。判决驳回起诉.。
2001年2月份,我因财产在镇政府里下落不明,向义乌市法院起诉,要求镇政府赔偿,法院认为镇政府没扣押过财产的行政裁定还在生效,属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在这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后,我向义乌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维持不予受理的裁定。
2001年5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我的行政申诉,维持了财产为村夫妇扣押后送往镇大院停放的行政裁定,还强调:镇政府没出具过扣留清单就没有扣押过财产。
2002年2月,义乌市人民法院又驳回我与村支书夫妇的民事再审申请,维持了财产为镇干部指使他人停放的镇大院的判决。
经过多次申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财产为村支书夫妇扣押后送往镇大院停放的错误行政裁定,发回义乌市法院重审。
2005年9月,义乌市法院重审认为:财产已被镇政府损害,下落不明,应当向镇政府写赔偿申请,因原告没写过,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驳回起诉(重审)。
今年6月,义乌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和镇政府的扣押财产纠纷案,对方同样没写答辩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朱松金,在法庭上说:“是他和侄儿朱必林(山盆村党支部副书记,案发后一直下落不明),在原告不在时搜查了拖拉机所得现金,搜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我的现金被人偷走,他没有把现金送到镇政府去过,放在村办公室里,一直由他保管至今,是5.75斤的硬币,镇干部只指使他把拖拉机开到镇大院停放,”还在回答我的提问时说:“只要是镇干部叫他做的,不管是否违法犯罪,都予以听从。”法院认为:镇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虽没出具过扣留清单,也属于扣押。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财产(现金5.74斤的硬币,拖拉机一台,驾驶证和行驶证各一本)下落不明,不可撤销,判决认定镇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
如何赔偿,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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