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所面临的困境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以崭新的面目出现在受众面前,发挥着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替代的强大威力。但是,由于目前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监督环境还不尽如意,在缺乏新闻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处于困境之中,影响了舆论监督的顺利有效开展。
㈠ 行政权力干预问题严重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新闻媒体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前提下,有自主采访报道的权利,记者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采访活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但是,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非常害怕舆论监督,认为舆论监督揭露了地方之“丑”,暴露了社会阴暗面,会对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同时破坏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升迁,拼命封堵消息,阻挡记者的采访或者利用关系说情,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目前,舆论监督阻力不小,正面临着采访难、取材难、获得有关部门支持难、解决问题难等困境,严重阻碍着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记者搞舆论监督受阻拦、遭打击,必将影响新闻媒体对舆论监督的进行步伐和监督力度。显然,行政干预新闻舆论,是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中的突出问题。
㈡ 受商品经济的冲击巨大
在市场经济时代,我国一些媒体面对现代商业文化气息的氛围,为迎合一些人的非理性欲望而单纯以市场做裁判,以金钱为惟一驱动和价值判断,置职业伦理于不顾,不恰当地使用话语权造成报道失实,或制造、传播假新闻。这种行为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也使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损害,更导致传媒市场竞争环境的恶劣。有些媒介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所做的话题,其实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在搞自身的公关。在市场经济和商品意识的影响下,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受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把手中的报道权利视为一种“权力”,将舆论监督变成生财的工具,以利益换取新闻工作者的操守和良知。
㈢ 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薄弱
当前舆论监督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因监督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这些法律属于适用范围广泛的“普通法”,由于不是“专门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诉讼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如:由于舆论监督权与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之间存在矛盾,在舆论监督中一旦发生诉讼,新闻媒体往往处境尴尬、艰难。此外,公众人物还往往借助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提起诉讼,导致新闻纠纷和诉讼不断产生;由于新闻界和法律界对舆论监督认识的缺位;媒体及一些记者对舆论监督价值及媒体角色的自我期待及定位过高,自视拥有“话语霸权”,不太注意从法律上规范自己的新闻报道行为;而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往往出于司法工作的职业习惯,在报道的细节、举证的要求上采用严格的标准。此外,目前媒体在舆论监督中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的报道十分常见,特别是针对不法行为和社会腐败的批评和揭露,但是,根据我国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录或偷拍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上述情况在实践中往往成为新闻侵权官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㈣舆论监督的思想障碍比较大
公众的舆论意识直接促成公共舆论的生成,并决定公共舆论的质量,是舆论监督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也是舆论环境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对新闻舆论监督而言,获得社会各界的共同认可和正确对待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公民的舆论意识薄弱,公共舆论还难以真正、迅速、广泛的形成。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关注得更多的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和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除此之外,公众对各种社会现象往往持冷漠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思想障碍也表现在新闻媒介方面。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有时甚至连人身安全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就使许多媒体和记者在实施舆论监督时如履薄冰,对舆论监督望而却步。
三、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困境问题出路的建议
根据上述新闻舆论存在的困境问题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笔者特做如下四点建议:
㈠ 加强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
要逐步完善对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认真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中保护舆论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法律界限,维护新闻媒体及记者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尽快制订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准则或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决定之类法则。中央有关部门对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这就是新闻宣传战线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行为准则”。为了确保舆论监督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也应制订支持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行为准则”。二是制订《新闻舆论监督条例》。这个《条例》可以包含以下内容:舆论监督的功能、范围、对象、原则和重点,以及与舆论监督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新闻单位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舆论监督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等。三是在条件基本成熟时,着手制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闻舆论监督法》。
㈡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媒体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了解事实,公开事实。许多公民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都以知情权为前提条件。如果不了解有关的政治信息,公民的表达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民主监督管理权等法定权利和自由便难以充分实现。政府活动和官方信息公开化,依法尊重和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立报告制度,并以法定形式最大限度地增加行政事务和公共信息的透明度,是指各级政府的工作都要按程度实行亮相,报告各级政府工作,公布有关党和国家生活重大问题的决议草案,为新闻媒体和大众进行社会监督提供条件。与此同时,构筑政府与人民群众双向信息沟通平台,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行行政对话制度、行政会谈制度、行政咨询制度、评议问责制度等,增多政府与媒体和公众的对话途径,增加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亲和力。
㈣ 建构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对党和政府进行制约的监督体系,它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构成。其他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保障,舆论监督是其他监督的群众基础。舆论监督的力量是人民的力量,依靠人民的力量反腐败是廉政建设的根本,而舆论监督本身则是社会主义权力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和其他类型监督的支持者。当然,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促进问题的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离不开与其他监督类型的相互作用。在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中,六大监督类型互为作用,互相影响,相互制约,保障公共权力的公共决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监督机制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并肩作战。只有形成整体合力,舆论监督才能够充分发挥威慑力。
㈣建立“监督新闻”机制,增强媒体自律和新闻职业伦理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走向市场展开竞争是一种趋势。除了以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以外,只有建立“监督新闻”机制,对新闻监督本身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健全新闻职业伦理规则和完善新闻自律体系,才能抑制媒体商业化的负面作用。建立“监督新闻”机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对于保障媒体公信力,树立新闻从业人员良好职业道德形象,发挥大众传媒应有的社会教育功能和良好的道德感化作用,防止和遏制媒体因话语权的滥用而侵犯公民的知情权显得十分必要。
总之,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之一。针对我国新闻舆论存在的困境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加快新闻立法等措施,有效地保证新闻舆论在我国民主建设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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