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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命运》之权威访谈
[   发布时间:2007-10-22 14:3:20  不得不说 ]

给举报人撑起明朗的天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处处长何延安
 
■ 若 雪 吕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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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如果问石家庄高新区有什么特色,就连当地的主管部门也说不清楚。那里,成为主打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与高新区的定位形成巨大反差。“高新区向何处去?”需要回答这一问题的,其实不只是石家庄。
  
 

就在记者从湖南采访归来之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并邀请记者参加。

于是,就湖南郴州举报人的遭遇,结合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本刊记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举报处处长何延安,进行了深入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处何延安处长的办公室,明亮而整洁。

记者刚刚坐定,何处长就开门见山——

“湖南郴州黄元勋等四个举报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控告腐败分子,惨遭厄运,这个纪委书记如此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已触犯法律,应该绳之以法!

“从这个案子的情况来看,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于惩治腐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更加充分地证明,检察机关发动群众揭发腐败这条路是正确的。

“早在1988年10月,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检察机关专门成立了举报中心,为群众的控告和举报铺平了道路。此举,为揭发腐败、打击腐败起到重要作用。这一点,近二十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就,足以说明。”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如何履行职责、维护举报人合法权利的呢?”

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何延安指出,要依靠法律和严格的制度来保证工作的效果。

首先,统一受理。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受理、专人负责、归口管理,严格保密措施,防止举报线索流失和泄密事件的发生;检察院收到的举报材料一律归举报中心,并由专人管理和提出意见,经评估小组评估后,最后由检察长作出是否查处的决定。

其次,建立评估制度。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举报中心负责人、渎职犯罪中心负责人、反贪负责人等专业人员组成一个评估小组,防止“一个人说了算”和举报材料滞压在一个人手中。在检察系统内部形成一个监督机制,促进举报材料在内部的流转,防止举报材料“石沉大海”。

再次,执行“首办责任制”。要求办案检察人员接到案件后一管到底,以免举报人在询问案情进展情况时办案人员不能给予全面答复。

第四,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制度针对举报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予以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的发放按举报人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而定。有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

何延安特别强调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最为关键的是,检察机关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认真处理,绝不挫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并要求各级检察院,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给举报人撑起一片明朗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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