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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四审之变
[ 本刊记者 王 健  发布时间:2008-01-09 10:53:31  不得不说 ]

【编者按】

   在劳动法颁布13周年之际,劳动合同法诞生。这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从2005年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开始,至四审结束,伴随着劳资利益之争、合同期限激辩、企业规章“让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有关劳动合同法争议的余温还未降,一系列的企业突击裁员事件再次将劳动合同法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些人开始用质疑的眼光审视这部还处于襁褓中的法律的“成败”。与此同时,来自劳动者方面的担忧也显现了出来。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单位的生产成本可能会提高,一些用工单位势必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就业岗位,其结果很可能不利于普通劳动者就业。

  更多的人则对劳动合同法寄予厚望。希望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施惠于广大劳动者,期盼着劳动合同法真正“硬”起来,彻底扭转“劳弱资强”的现状,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是广大劳动者手中的矛与盾,劳动者可以用它时时保护自己,也可以用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随时奋起反击,这恐怕就是全社会通过立法博弈达成的最基本的共识。

  2007年6月29日,从媒体上得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的消息的那一刻,刘翔(化名)一颗悬着的心才落了地。

   5年前,刘翔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企工作。单位每年和他签一次劳动合同,为了保住这个来之不易的饭碗,他工作上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多年来从来没敢请过一次事假,年假、探亲假对他来说更成了一种奢望。

   2006年年底,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通过,其中有一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不久刘翔也将拥有自己的业余生活。这的确让刘翔兴奋了好一阵子。然而,随着三审、四审的陆续进行,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诸多倾斜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相继被删除,刘翔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儿。

  刘翔担心的事最终没有发生。但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每一次审议过程中的变数之多,堪称中国立法之最。

   从这个角度讲,在劳动合同法尘埃落定之时,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进行梳理,具有特殊的意义。

立法宗旨“三易其款”

  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以145票赞成,一人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的争论才最终谢幕。这在以往的立法中绝无仅有。

  劳动合同法对立法宗旨最终确立的法条表述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入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改变对劳动者实行‘单保护’的宗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位委员对记者表示。

  实际上,从立法进程一开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各方争论的焦点。恐怕没有人会想到,这个只有55个字并不涉及雇主和劳动者具体利益的条款曾经先后经过三次变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劳动合同法的一审草案稿套用了合同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一次审议时考虑到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便在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公布后,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便向全国人大反映意见,主张“双保护论”。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基于“劳动者就是弱势方”的假设太笼统,“因为很多高技能和高知识水平的员工并不弱势”的判断,立法者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

   在对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稿分组审议时,又有9名委员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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