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在北京丰台区法院,记者见到了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同时也是这项举措的发起人、刑庭副庭长刘彤燕。
“‘宽严相济’是现在刑事审判贯彻的刑事政策。”刘彤燕看上去年纪很轻,但多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经验赋予了她同龄女性所没有的果敢与干练。“虽然现在刑事犯罪案件很多,但有些案件比如伤害案,矛盾的起因多是一些琐事纠纷导致情绪失控,事实上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强,犯罪具有偶然性。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刘彤燕介绍说,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是定罪以后的量刑过程,由于目前我国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所作的规定比较笼统,加上法官极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许多时候缓刑得不到科学合理的适用。“在量刑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除了从检察机关提供的定罪证据中提取量刑因素,还应该通过更广泛的渠道获得更多的量刑信息,信息量越大,量刑才越准确。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我们接触到的被告人都是在他们犯罪之后,可以掌握的都是他们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此来判断其是否适用缓刑和确定缓刑的考验期。但对于这些被告人原来在社会上是什么样子、什么人品,别人对他是什么评价以及判处缓刑后他们是否真正符合刑法规定的‘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这些都是我们不了解的。这个时候,庭前社会调查的引入恰恰能够弥补这个缺陷,它所带来的对被告人的社会道德评估为审判人员提供了更多更广泛的量刑信息,使我们能够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从而使缓刑量刑变得更加精准。”
据刘彤燕介绍,缓刑调查报告制度在英美国家已有先例,所谓“调查报告”,是指“根据法院的要求,由缓刑机构或者其他授权机构,对犯罪情况、犯罪人情况和犯罪人转变为守法公民的可能性进行的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形成的书面文件”。但我国并没有专门从事这种社会调查的机构,如果引入这项制度,由谁来做这件事呢?一个案件,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参与其中,由他们来做有种种的不便利和不现实,这时,身为丰台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成员的刘彤燕一下子想到了司法所。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应当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矫正,而司法所大都设在街道办事处,由他们出面,对被告人的家庭、生活经历、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走访被告人居住地居委会和街坊邻里、单位学校,采集对被告人的评价等社会信息都比其他部门便利得多。而且司法所作为最终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单位,能提前了解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实现‘无缝衔接’,对以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也十分有利。”刘彤燕说,自己提出这个大胆设想后,得到了法院和丰台区司法局领导的肯定和全力支持,这时她刚好接手了刘威的故意伤害案件,针对此案的具体情况,在与陈星平的多次沟通之后,被称为“首次在全国法院系统将社会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的案件终于开庭审理。
用科学性为调查内容的真实“护航”
如同所有的新鲜事物都会引人关注,“首例适用社会调查判处缓刑案件”的出现也引来了社会各界的观点交锋。种种质疑的声音一度让刘彤燕彷徨自己的选择,但实际发生的情况却一点一点地证实着她的尝试。
经历了看守所那段人生低谷,刘威分外珍惜重新得来的自由。记者了解到,因为案子的缘故,厂里和刘威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刘威坚持每天到岗,义务为厂里工作。刘威说,自己这样每天规律的生活一是让老母亲心里踏实,再就是让陈所长放心,另外每天和熟悉的同事在一块儿聊聊天,干点熟悉的活,自己也不空虚。
刘威的点滴变化,陈星平都看在眼里,他开始频繁与刘威所在企业的领导联系,为他争取重新上岗就业的机会。功夫不负有心人,厂领导最终同意与刘威重新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于是,在2007年的国庆节前,刘威收获了他终生难忘的惊喜。
签合同那天,刘彤燕也感慨万分,她清楚地记得,庭审时的刘威头发蓬乱,眼神黯淡,精神颓废,而9月28日的刘威头发梳得整齐光亮,面色红润,整个人都透着精神,短短几个月的天壤之别让刘彤燕知道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刘威的成功回归社会为她的尝试和探索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就在9月28日当天,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和丰台区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对拟适用缓刑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意见》也正式启动实施。这标志着庭前社会调查纳入缓刑量刑参考被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包括调查内容、操作流程等都有了确切的书面规定。
针对社会上呼声最高的社会调查报告真实性问题,刘彤燕说,这对她是一个很重要的提醒。为此,她积极向一些法律专家求教并查阅了许多资料,目前正联手首都师范大学的教授研究设计一套科学规范的社会调查格式笔录,以科学性保证调查内容的真实可靠。除此以外,司法所也将开展对社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援引“回避”制度,只要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有可能使调查结果发生错误的人员参与调查,都坚决予以回避。同时,社会调查的范围还将尽可能地被广泛化,以减少错误率。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被告人都可以对调查内容提出异议,这样从程序上又为报告的真实性把了一道关。
“现在我很感谢当初那些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正是这些质疑的声音,使我们看到了这项举措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及时修改完善,使其更加规范。”刘彤燕说,“其实引入‘调查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更为科学地适用缓刑,而缓刑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更有效的惩罚犯罪,治理社会。刘威的案子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正是由于这么多人的努力给了他一个机会,保证了他的家庭完整和亲情维系,才使他安心接受矫正,努力改变自己,在最短的时间内重新回归社会。”
“案子结了,矛盾化解了,社会因此和谐,这才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的!”说这话时,刘彤燕的脸上充满了自信的笑容。
(文中刘威、李强均为化名)
名词解释:庭前社会调查
主要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从而在社区服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向司法局矫正科发出社会调查邀请,矫正科指派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所对其个人情况、家庭和邻里关系、单位表现、社会交往等状况进行公正、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在开庭审理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一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