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要有“标价牌”。对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商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并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牌、价目表按照“一房一价”的规定事实明码标价。对于擅自定价的行为,将根据《价格法》对开发商处以4万元至40万元的处罚。
重点楼盘每月监测。对重点地区、重点楼盘普通商品住宅价格运行情况进行月度动态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汇总分析、统计和定期公布制度。
严控商品房利润率。为了切实维护低收入者、住房困难家庭及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新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审核其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幅度内,经适房的利润率为3%,中低价房为4%,而普通商品房的利润率则为8%。
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加大了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消费者向物价部门投诉,两天前去看浦口区一家楼盘时还是2600元/平方米,第二次去则涨到3000元/平方米了。按照新政,楼盘调整价格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核,楼盘私自调价,但并没有经过审核,物价部门立即对其封盘,在没有通过价格审核之前不许出售。
由于南京市政府加大了对房价的调控,一些哄抬房价的开发商也玩起了“对策”:有的开发商试图通过放缓建筑速度等措施以期实现开盘时上涨房价,也有的领了销售许可证后“捂盘”,迟迟不售,期待涨价。针对此,南京市政府再次出台新政,出台了以“严禁捂盘惜售、促进上市供应”为核心的“新十条”新规: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却通过消极等待、徘徊观望增加的所有成本,物价部门将不予认可;领取销售许可证一个月不开盘,其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废;国土部门加大对已出让地块的盘活力度,坚决打击“囤地”行为,严格清理闲置土地,收取的滞纳金达6000多万元。
经过一系列调控之后,南京实际成交房价出现回落,5月份南京房价均价是每平方米5029元,而6月份,这一数字则降为4889元。
争议:政府干预房价有行政违法之嫌?
南京在全国首开地方政府直接干预房价先河的举措,受到了百姓的欢迎,但也引起了地产界、法学界的激烈争议:“南京市物价部门有无对商品房价格的定价权力?政府直接干预房价是否涉嫌行政违法?”
北京一家地产总裁“炮轰”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在他看来,政府有权用法律许可的各种手段,如财政的、货币的、行政的方式来调整市场中的变化,却不能对市场调节价中的某一单一价格直接进行管制,南京市物价局没有对商品房价格的定价权利,物价部门对房价定价,与《价格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88号令完全相悖。
价格是根据市场需求与供给的情况博弈而产生的,这种供求关系随着时间是在变化的,政府是否应在明码标价时限制小贩们的自由调价权呢?这还是市场经济吗?也许物价局应首先对政府土地供给的价格进行约束。不能只允许政府从土地的供给中拿到更多的超额利润,却要求市场中的商品房由政府物价部门来控制房价吧!
而南京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则明确表示,南京出台的核价新政是有据可依的。具体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依据此法制定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定价目录》。如《价格法》第18条规定: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在内的5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正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的规定;在此之中,普通商品房被列为政府指导价范围。
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一种产品之所以是公共产品,是因为它在消费上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房屋虽然消费者众多,但这种产品的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属于普通商品。那么政府就不应定价,而应坚持市场定价机制。
何兵教授认为,南京市物价局的行为有行政违法之嫌。南京市房价调控是以政府指导价面目出现的。政府指导价属行政指导的范畴,行政指导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非强制性。而南京市出台的规定,不仅确定了最高价,而且还有处罚条款,显然这是强制手段,而非行政指导。
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如果没有物价部门的批文,就不发给房屋销售许可证。”这一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属于未依法律规定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因此,涉嫌行政违法。如果市政府对房屋进行定价,就应当依《价格法》规定举行听证,未经听证制定房屋价格也涉嫌违法。
著名经济学家、江苏省社科院院长宋林飞却十分支持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控房价的行为。他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于市场必要的干预,不仅是可以的,有时也是必要的,放任不管就是政府职能缺位。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尽管有的具体举措有待优化,但其取向与时机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
宋林飞说,政府可以干预市场,但不能随意干预。南京市近期房价上涨已经进入“非常时期与非常市场”,因而政府采取“非常手段”是必要的。政府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干预市场?宋林飞认为,一是市场扭曲。房价过快上涨,属于市场扭曲。商品价值规律来看,是价值与价格的背离,是价格泡沫现象的加剧。二是市场失灵。房价不断趋高,一些低收入者家庭买房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些贫困家庭实现小康住房目标的希望更加渺茫。避免房地产投资过热或消费偏冷,是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主要途径,是政府短期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也是政府必须长期跟踪与化解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