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临
现代社会,法院被赋予“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在公众的期待中,法院成为被告原本就是一件稀奇事,而法院输了官司却不履行生效判决,则更为稀奇了。
从情理上看,法院作为一个社会机构,当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本性。为了谋求单位自身的发展和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包括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发挥自身的“地缘优势”,参与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法院出租门面房乃至开发房产,倒也不足为奇。然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立身之本” 应当是化解纠纷、运送正义,而并非追求本单位的利益;决定法院生存的关键是其审判质量的高低和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而不是自身创造经济效益。法院一旦卷入市场经营当中,就会丧失自身提供社会正义的功能,而沦落为一个普通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体。所以在源头上,法院参与市场经营是一种角色错位,违背了法治社会中法院的角色定位。
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法院肩负公民权利保障的职责,这决定了法院在社会交往中必须随时自我克制、冷静谨慎,保持国家司法权的独立、中立、理性。而法院一旦进入市场经营活动当中,就必然带着强烈的利益化倾向,甚至动用公权力为自身牟取利益。这不仅背离了国家司法权运作的初衷,也全然背离了法院在社会当中独立、中立的身份,无法为公民提供公正的权利保障,说是对国家司法功能的亵渎也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