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生阿耿 陶然 木子 董晓蕾 丁利才 杨方仁
3 月 4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政协委员时论述了什么是“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总书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被舆论称作“八荣八耻”,国外有媒体报道说,“八荣八耻”已成为中国流行语。
总书记的讲话有着深刻的寓意和时代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国家逐步走上市场经济社会,国家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逐渐富裕起来。但是总体上说,我们的公共文明还处于“初级阶段”,整个社会风气并没有随着生活的富裕而变得更好,反而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许多人内心深处的羞耻感和罪恶感逐渐淡化以至消失,不讲公德也不讲私德。爱憎不明、善恶不辨、是非不分、正不压邪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等被一些人引以为荣;而对于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等,却“不好意思”起来。
3 月 6 日,本报《杭州女大学生网络卖淫调查》(记者陶卫华)发表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
本报特选择部分不同观点的来稿发表 , 目的在于深化对这一现实问题的思考 , 通过讨论匡正一些大学生颠倒的荣辱观。
“笑贫不笑娼”岂容泛滥学校
□土生阿耿
“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这是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一位读书人写在临安城某旅店墙壁上的一首诗,主要用来描述当年西子湖畔消磨人们抗金斗志的淫靡歌舞,讽刺那些纵情声色、祸国殃民的达官显贵。可是,这位读书人或许怎么也不会想到 880 年后的今天,也是在这座城市,竟然抓获了一伙卖淫女大学生。
在卖淫这种行为仍然不能被中国目前的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其所以一直被反对进而列入打击整治的范围,从民事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就是因为人身权的不可交易性,即:无论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还是作为具体人格利益的身体,都不应作为交易的客体进入任何交易市场,包括性交易市场。
笔者见到一则报道,高校里也开始有男同学“做鸭”,不过对男生卖淫的条件要求更高,既要英俊帅气,又要讨女人欢心,关键的是功夫要棒。一位女生告诉记者:“女生做了事之后还能坚持上课,男生可就惨了,因为精力透支,回来后就只能倒头大睡。所以干这行的男生多半成绩糟糕透顶。”我的天哪!原来这些卖淫女生对这种事情竟然如此坦荡,还因自己的性别优势而嘲笑那些“做鸭”男生所处的劣势。
我们周边的日本国,有一种叫“援助交际”的东西活跃于中学和大学女生群体中,这种所谓“援助交际”就是由女生对性需要者提供“性援助”,由性消费者向女生提供“财物援助”,这让不少女生学业荒芜、生活颓废。由此让我想到,在中国已经出现的部分女大学生卖淫现象,应该找准污染源头,动真格地管一管。否则,“笑贫不笑娼”的人际规则要是在大学校园里逐渐蔓延开来的话,可能真会如武汉某大学一教授所说:“再不整治,高校将成为全中国最大的妓院。”
女大学生卖淫的社会反思
□陶然
应该说,女大学生卖淫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此次杭州事件——被抓的 10 名卖淫女中,有半数是在杭各高校的在读大学生,而这还只是冰山一角——女大学生卖淫在某些高校蔓延的趋势,确实让我感到忧心忡忡。
大学生盈盈和平平、潇潇和玲玲,她们之间已经具有了互相介绍卖淫的援助交际关系:互相介绍给有钱的人,一部分是被包的形式,还有很多吃快餐(卖淫),都是一个带一个。援助交际,这个与日本学生色情行业联系在一起的词汇,被用来形容我们的女大学生,让人心情倍感沉重。
如果抛开她们自身的原因,我们的学校、家长乃至整个社会应该反思什么?
一方面它暴露了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的滑坡。这种滑坡,直接影响到曾代表精神楷模的象牙塔里成长中的大学生们;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今大学生所面临的环境和就业压力。
她们没有一个是因为交不起学费、生活困难而卖淫。钱都用在了买高档化妆品、服装、泡吧上。物欲横流、声色犬马早已笼罩在大学校园上空,女大学生们的“勤工俭学”更多是爱慕虚荣、追求更高物质生活、攀比心理作祟的结果。而高校在这个问题上,也放松了管理,甚至坐视不管或者放任自流。应该说,大学生仍然处于“可塑期”,学校对其成长肩负重要引导和监督责任。现实情况是,有关高校不仅在女大学生卖淫之前,没有采取任何有力的预防措施,而且在有关机关抓获归案、媒体曝光之后,仍采用简单的“劝退”、“开除”等为处理方式,只考虑到学校声誉,而丝毫不顾及女生生们的未来。
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此次事件涉及到的几所学校态度的冷漠。某大学学生处老师就直言不讳:“她已经不是我们学校的学生了。出了这样的事,不是管理的问题,也决定没有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她自己的思想观念出了问题。”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女大学生卖淫也有一个耐人寻味的动机:“想趁着毕业前多认识些人,尤其是大老板,好尽早积攒一些社会资源。”随着大学扩招,很多高校尤其是一些民办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优势不突出,毕业后找到理想工作很困难,无形中给众多大学生们以种种压力。现在一个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负担之重有目共睹,对于农村的家长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如果到了大学毕业还没有工作,对学生和家长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所以不少女大学生们在大二、大三就开始筹谋毕业工作的问题,甚至想到通过结识大款来为将来毕业找工作铺路。
对卖淫女大学生不能“斩尽杀绝”
□木子
3 月 6 日本报发表“杭州女大学生网络卖淫调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连年的扩招使大学生头上“天之骄子”的光环逐渐散去,但“大学生”和“卖淫女”之间画上等号,仍然让公众难以接受。
作家柳青说:“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往往只有几步,尤其是在人年轻的时候。”年轻的她们,在人生最紧要的关头,迈出了最错误的一步,她们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但是,迈出错误一步的她们还是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怎样对待犯了错误的她们,将决定她们今后的一生。恰恰在这方面,有关部门、机构的做法令人难以理解。
我不理解:为什么不能给她们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家有家法,校有校规”,在一些学校对发生性关系的恋人一律开除的现实下,勒令卖淫的她们退学,似乎并不过分。然而,“ 20 多岁的大学生,还在读书,你开除她,工作怎么找?她以后怎么办?可能毁掉她一生的。”派出所所长的担心,也正是所有善良人的担心。我不明白,正在服刑的罪犯尚且能够在监狱里读大学,一些犯罪的高中生能因考大学而被不起诉,给仅仅违法的她们一个继续学习的机会,怎么就不行?
我不理解:罚款为什么一定要罚上限?这起卖淫案发于去年 11 月,当时作为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报道中“ 4 名卖淫女大学生受到了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的表述让我们明白:对她们罚款数额都是上限。
按上限罚,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不违法,但合理吗?有些人只是初次或第二次卖淫,按上限罚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吗?特别是,她们还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罚多少其实都要父母掏腰包。如此情况下,按照上限罚,难逃“罚款经济”之嫌。
我不理解:卖淫者真需要被劳动教养吗?报道说,“对 10 名卖淫嫖娼人员行政处罚,劳教 1 人”。劳动教养是怎样的一种惩罚呀?它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却可以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被判有罪的人还长。因为卖淫而被劳动教养,严重背离了罪刑相适应。
好在,今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对卖淫者劳动教养的规定。
所有的女性都远离卖淫的丑陋,这再好不过。但现实告诉我们,这只能是奢望,还会不断有女性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这条道路。拉她们一把,她们就能回归社会;推她们一把,或许真就走上不归路。如何选择,需要每个人好好想想。
乱世用重典
□董晓蕾
10 名被抓卖淫女中,有半数是在杭各高校的在读大学生!这消息现在也算不得什么爆炸新闻,笔者认为真正触目惊心的是以下三点:一,卖淫的大学生在接受审讯时非常坦然,丝毫没有一点羞愧难当之意!二,卖淫不是出于贫困原因,相反,家境很好。“她们赚来的钱,最多的是去酒吧,买化妆品,没有一个人说用于学习、交学费。”三,不但自己卖淫,还介绍自己最好的朋友去,自认为这是在帮助朋友!
这三点说明了什么?“坦然”——这些大学生对卖淫不再有道德上的自我谴责,视之为理所当然!这是典型的颠倒的荣辱观。
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他们不仅应当是“知识精英”,还应当是“道德楷模”,他们将来要承担比一般人更多的社会责任,“今天我们桃李芬芳,明天是社会的栋梁”,因此荣辱观的颠倒很可怕。这不禁让我想起美国中情局对华的《十条诫令》中的内容:“尽量用物质来引诱和败坏他们的青年,……替他们制造对色情奔放的兴趣和机会,进而鼓励他们进行性的滥交。让他们不以肤浅、虚荣为羞耻。”“只要他们向往我们的衣、食、住、行、娱乐和教育的方式,就是成功的一半。”可见,大学生的荣辱观不仅涉及个人的荣辱成败,而且关系到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强盛。
“乱世用重典”,对大学生卖淫也应当严厉处罚,做到杀一儆百,才能纠正颠倒的荣辱观。
媒体不要拿“女大学生”说事
□丁利才
“女大学生卖淫”的话题像是沉渣一样,隔一断时间总会泛起一次。《民主与法制时报》的《杭州女大学生网络卖淫调查》又把这个话题给翻腾出来了。
我是坚决反对拿“女大学生”说事的。我所知道的大部分女大学生的生活是这样的。每天差不多准时 6 点半起床,然后去早读,她们的生活很有规律,基本上是教室—食堂—宿舍。当我把“女大学生卖淫”的报道给她们看后,她们认为“媒体以偏概全、不负责任的报道,最令我们气愤”。一位女生说,看看现在的媒体,都被“女大学生卖淫”之类的猎奇新闻霸占了。
这是媒体越来越市场化、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结果。女大学生卖淫,多吸引眼球呀!女性文化本来就吸引人,女大学生的劣迹就更能抓人眼球了。媒体为了生存,新闻的写法也有了很大变化,为了争夺眼球,不得不把一些女大学生敏感的话题、用最敏感的词汇表达出来。客观地说,女大学生卖淫的人数很少,单独把她们拿出来说事,进行大肆炒作,不得不使人怀疑这样做的动机,甚至有妖魔化这一群体的嫌疑。媒体大量针对“女大学生卖淫”的报道,会让整个社会对这一群体产生偏见,也与媒体的客观、平衡报道相悖。
卖淫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媒体的责任应当是多从制度层面报道分析这一现象,不要频繁地拿“女大学生”说事。
大学生“性罪错”并非伪命题
□杨方仁
有言论说,报纸把女大学生卖淫现象拿出来示众,是选择了伪命题加以炒作。理由是,第一,性行为纯属个人问题,不应干涉个人自由;第二,大学生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也有相同的性权利,没有必要把大学生挑出来说事。
这些看法其实似是而非。
性作为人的一种生理机能,当然有明显的个人属性。但是,卖淫显然不是单纯的性行为。当性被加入了交易成分,也就有了背离其本质的商业属性。一旦性变成一种商品,它就可能危害别人健康(比如传播疾病),侵害他人身体(比如强奸),破坏别人家庭,败坏社会风气。在这些情况下,我们还能说性只是个人的自由吗?
大学生作为一类公民群体,与其他群体确有诸多相同之处,比如法律地位。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他们成为新闻报道选择的对象。换言之,一个人、一件事、一个群体的“新闻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码事,不能同日而语。法律地位相同的农民工和城市工人,一个是讨薪新闻的被访者,一个则可能是下岗新闻的主角。同是演艺界名人,有的因为德艺双馨被媒体歌颂,有的则因绯闻或酒后肇事之类被娱记穷追不舍。总之,任何人在一定情况下,都可能成为新闻人物,当然大学生也不例外。
那么,卖淫的事情发生在女大学生身上,为何要报道,甚至突出其身份呢?这主要取决于她们的社会地位。文化既使人类与其他动物有了本质区别,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在任何国家,大学生都是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青年群体,其道德水准必然受到媒体和公众关注。所以如此,不但因为他们自身地位的重要,而且因为这一群体的行为对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引导作用。所谓“道德文章”,乃是自古以来对“知识人”、“文化人”的判断标准。即使在现代化的今天,人们对于大学生这样的高文化群体也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要求。这是大学生的应有素质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卖淫的女大学生比其他卖淫女有着更典型的新闻意义,披露女大学生群体卖淫对社会的警示作用是积极的,这不是与大学生作对,也决非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