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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
[ □本报记者 袁 婷    发布时间:2008- 09-16 13:48:42  不得不说 ]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摸索出一套社区矫正工作方法——重视教育、心理疏导和实际排忧,博得了“朝阳模式”的美誉。社区矫正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禁刑罚以外监管的探索。自2003年京沪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有些地区甚至能实现零重新犯罪。

从法庭回到学校
 
    15岁的孙志在朝阳区劲松一所高中上学,看上去和他的同学没什么不同。但孙志有个独特的经历,那就是每周他都要去当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每月写一篇思想汇报,每月要完成5小时的义工劳动。

  孙志是一名被判缓刑的少年犯。2008年3月20日,他因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少年法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当天,孙志的爸爸在社区矫正告知书和保证书上郑重地签下了名字。他要把被判缓刑的儿子接回家,从第二天起,送他到学校继续上课。孙志和同学穿一样的校服,上同样的课程,然后一样放学回家,唯一标志他特殊身份的就是每周去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市是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凡京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重庆工商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邓蓉说,社区矫正不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一种独立的刑罚,它只是一种执行刑罚的理念、方式的变革。现代刑法学的理念认为,监禁刑造成犯人缺乏自由、物品和服务、异性关系、自主性、安全感,特别是对青少年犯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社区矫正是作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产物而出现的。

  社区矫正的关键之处是,刑罚由监内转移到社区内完成。社区矫正的优势是能充分利用社区、民间组织、专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更好地发挥社区的社会整合功能,还能有效避免犯罪人员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犯罪人员的社会化。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显得尤为重要。

    青少年犯人是社区矫正重要的对象,但社区矫正并不仅指少年犯。朝阳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刘鹏解释说,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监外罪犯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此类罪犯在各自刑期未满时没有被执行监禁刑罚,因此他们必须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及考察下完成“刑罚”,也就是接受社区矫正。

“管”不如“教”

    孙志的爸爸很矛盾。一方面作为父亲,他出自本能地不希望儿子被关押在监狱里。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他对自己的管教能力没信心。刘鹏庭长接触了大量的少年犯,他了解这些孩子。比起普通的孩子,他们是犯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不管教;但比起被监禁的犯人,他们又是最有希望改邪归正的人,也不宜用“高压”的方法管教。“管他们不如教他们,他们中很多人犯罪是因为人格教育缺失。”刘鹏说。

  虽然每个社区矫正犯的矫正工作是由司法局及下属司法所具体督导,但审判法院、公安局、民政局都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员单位。刘鹏认为,对社区矫正犯的矫正工作应该从他们还没迈出法院大门时就开始做。

  矫正的前提是服刑犯认罪服法,首先他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了。刘鹏所带领的朝阳法院少年庭建立了一项制度——法官答疑。刘鹏说,不仅在审判中、在宣判之后,法官对少年犯及其家长提出的罪名、刑期等问题进行答疑,我们还要求法官做到在少年犯服刑过程中,随时进行答疑。

  少年犯回到社区,可能听到别人的谈论,可能接触到其他案例,有可能对自己的刑罚产生新的疑问。这时候法官要针对他的新想法解释清楚,否则其心里有抵触情绪不可能很好地配合改造。

  邓蓉副教授认为,在我国对社区矫正的法律表述中,社区矫正被赋予两重任务:其一是监督,即督促社区矫正犯改造,这部分与监禁刑罚功能相同。其二是考察,即考察社区矫正犯能否在不监禁的条件下完成改造。

  “尤其对于少年犯,要监督和考察,就要反复提醒哪些错误绝对不能犯,把他们可能会摔跟头的地方提前标出来。”刘鹏说。比如,吸毒和刑事犯罪活动始终纠缠在一起,所以必须对社区矫正的少年犯强化禁毒教育。今年6月24日,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中心就曾组织十几名社区矫正的少年犯参观了北京市禁毒教育基地。

  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的教育过程是循序渐进的。知道自己哪里犯错了、为什么错了,知道哪些错误绝对要避免,还要知道怎么才能改善自己,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培养良好的品质。邓蓉说,从某种角度讲,这个过程是社会教育在弥补“问题少年”所缺少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的过程。

  有些少年犯因有反社会的情绪而犯罪,有的少年犯是由于好逸恶劳,有的少年犯则由于爱慕虚荣,社区矫正就要针对这些特点设计一些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爱心和勤奋刻苦精神。

  这也是社会义务劳动成为矫正重要内容的原因。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也规定了义工部分,借以培养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性。但目前我国试点地区对义工的规定不统一,义工时间长短差距较大。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司法所贺美荣所长介绍,当地矫正人员每月完成不少于5小时的社会义工。而上海市某社区矫正中心则规定,义工劳动每周不少于4个小时、每月不少于1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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