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给裁审机构带来严峻压力。
广东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了劳动争议裁审程序、统一了裁审标准,在全国首开先河。
7月初,美的制冷集团下发正式文件,其洗衣机和冰箱部门将裁员10%,这是美的集团继日用家电集团6月份裁员40%后的又一次规模较大的人员调整。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成本增加,珠三角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应对,但随之也造成大量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自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更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直线上升。截至6月30日,佛山市劳动争议案立案同比增长8成多。
同样,今年上半年,广东全省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给办案带来很大压力。
这种形势下,2008年7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两家共同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即日起在广东全省实施。
法不溯及既往
“今后再出现类似华为辞职门的事件,都将被认定为无效。但对于华为,法不溯及既往,我们没有认定其无效。”7月22日,针对媒体报道“广东认定华为辞职门无效”,广东省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
与此同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明确表示,“并没有任何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华为员工辞职事件作出过任何评价”。
2007年6月29日,酝酿日久的《劳动合同法》颁布。这是一部全面保护劳资双方权益的新法,但对用工方的种种约束条款,也使得部分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
新法规定,凡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界认为“无固定期限”即是“终身劳动合同”,不利于企业用工优胜劣汰。
在这个背景下,深圳华为公司以“工龄清零”挑战新法,成为轰动一时的事件。华为要求,7000名工龄8年以上的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从而使员工在新法实施后,8年工龄变成零,无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月7日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两部新法中不明确的地方,或者有漏洞的地方,都作出了细致解释。
《指导意见》第22条作出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今后再发生类似华为“辞职门”的事件,都将被认定无效。而对于华为,《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应对劳动争议“井喷”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从2008年1月7日开始,南方电网下属的高州供电局28名职工已经到各级机关上访了7个多月,他们要求将临时工身份转为正式职工。他们说,他们是1999年根据国家政策择优录用的供电所职工,市政府批出了人事指标,但至今也得不到承认。
“我们不敢去仲裁和打官司,2005年时有49个50岁的同事被炒了,他们就去申请仲裁,仲裁下来了,他们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一审,二审,从高州到茂名,再到省高院,一直到现在还在等开庭。我们现在宁愿上访也不去打官司了。”一位职工说。
广东法院、仲裁机构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力图以高效、速裁、速审的方针,解决上述久裁、久审问题,并化解人们厌讼情绪。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介绍,《指导意见》出台,一个重要背景是劳动争议案大幅度增加,给仲裁机构和法院都带来严峻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