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我国侵权责任法需要统一,如果说迫切性就在这里。因为现在的侵权法也不是不解决问题。我们要解决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一个权利保护法,因此,是一个更高标准的侵权法。既要保留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特点,又要借鉴英美侵权法的优势,制定一个在21世纪全新的侵权法。
记者:那我国起草侵权责任法的实际条件是否成熟?
杨: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制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条件成熟的标志是:第一,在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成熟经验;第二,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理论准备充分;第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对国内、国外的侵权法立法司法和理论成果都比较了解,比较法研究成果丰富。因此,现在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我们充满信心。与会专家认为,经历了起草物权法的风雨考验,证明了我国民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团结和战斗力,能够胜任侵权责任法起草任务。
记者:制定的时机虽然成熟,那么目前来说,制定的难点是什么?
杨:由于侵权责任法涉及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也涉及到各界利益的平衡问题,因此,难度还是很大。起草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个法律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法律,关系到老百姓的直接利益,侵权责任法必须对各种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例如医疗事故责任不仅关系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而且关系到受害患者利益与全体患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全局。因此,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学性极强的民法部门法。在起草工作中,必须处理好这些问题。
特殊侵权行为将得到详细界定
记者:在新的侵权责任法里,重点考虑哪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或者说,新的侵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会有哪些突破和创新?
杨:在2002年侵权责任法草案专章规定了机动车肇事和环境污染责任等共计11种特殊侵权行为。这里突出的是机动车肇事责任、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还不完全。我认为在这方面的规定上应该与时俱进,增加到14种特殊侵权行为。应规定以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专家的责任,应该增加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用人者的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过窄,应适当扩大。对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规定了野生动物的致害责任,是应该的,应当坚持;还应补充的是,抛弃、遗失、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由原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已经被他人占有的,由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害的,不应当承担责任。对医疗事故责任,新法应当纠正现在通行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双轨制,即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标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不公平状况;同时,应当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进行检讨,确定更为公平的举证责任规则。
记者:在新的侵权责任法里,是否重点考虑那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比如涉及网络引发的各种新的侵权问题,人肉搜索会不会构成侵权?
杨:关于网络侵权问题,是我们一直主张要好好写的部分,这个意见已经得到了共识。在2002年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已经写了网络侵权的问题,有两个条文。在新的稿子中,可以新增加一些条文。但是,不会写得很细,可以按照一般规则确定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问题。例如,恶意病毒按照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还有黑客,也都可以依照这样的思路,足以认定其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新的侵权法对侵权责任内容和标准会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能否确立“有侵权即有赔偿”的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会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吗?
杨:侵权责任法会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这就是归责原则问题。但你说的“有侵权就有赔偿”,则不一样,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就要承担责任,但不一定是损害赔偿责任,也有的要承担排除妨害、停止侵害以及返还原物、赔礼道歉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当然要规定。在法律上,认为身份权是人格权的延伸,因此,对于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也应当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性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属于身份权的性质,受到侵害的,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其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因此,受到损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才算比较完善。
最大化实现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记者: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社会尤其注重对“人”这个个体权利的保护,这种观念在我们新的侵权法中会有体现吗?
杨:在民法典中,体现的是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应受到民法的最高重视。在我们的民法典中,可能还要专门规定人格权法,就是专门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法律,要很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在侵权责任法中,首先要规定的就是人身权利的保护,保护好人格权,保护好身份权,当然也要保护好财产权。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保护个人民事权利的法律。
记者:如何能够保证我国这部侵权责任法的鲜活性、时代性?
杨:侵权责任法是古老的法律,也是年轻的法律。在几千年前,西方有罗马法的侵权法,中国有封建法律中的侵权法。在今天,侵权责任法成为民法中保护权利的最主要的部分。
要保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鲜活性和时代性,我想有两个:第一,是制定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也就是刚才所说的归责原则问题,让它能够概括全部的侵权行为,并且能够跟随时代的发展,面对不同的新的侵权行为的出现,而能够确认它、制裁它,这样,侵权责任法就是与时俱进的法律。第二,不仅要继承和发扬大陆法系的侵权法规则,更要接受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侵权法中好的规则,能够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优势结合起来,使中国侵权责任法成为最为优秀的侵权法,体现时代的特点,与时代共同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