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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铁饭碗”机制变革在即
[ □本报记者 李梦娟   发布时间:2008- 06-30 13:48:42  不得不说 ]
提前退休的尴尬

    从1993年实施《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5个年头,而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则发端于1883年。

    “我们比人家晚了110年,我国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常任制为主导,聘任制为补充,这是根据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设计。”宋世明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除了大胆地探索职位聘任以外,就是在常任制作为基本任用制度的前提下,把现行制度贯彻到底。

    宋世明所说的现行的制度,则是指《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辞职辞退、退休制度。

    任建明认为,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除了竞争机制也应该有保障机制。“退出了应该有所保障,现在对公务员的保障,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如果下海辞职,他连保障都没有了,离职以后的风险很大。”他建议,公务员也应该纳入社会保障,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不会影响去其他地方任职。

    “现在有一部分公务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想提前退休,但这样就没有退休后应有的各种待遇。不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金是没有的,这不等于是白干了吗?”宋世明认为,在《公务员法》的实施过程中,为了建立正常的退休机制,这一部分制度设计,还可以再完善。

    关于提前退休,《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据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我今年50岁,第一,我工作年限不满30年,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符合,国家规定60岁退休,我还差10年。我就这个情况,退休不了,我也不想干了,我也离不开。”宋世明举例说,这其实荒废了自我、荒废了事业,也辜负了这个职位。

    实际上,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番激烈的讨论。宋世明回忆,从考虑公务员权利的角度来看,自愿退休应当灵活设置,放宽设置。但争议的另一方认为:“这样公务员的权利太大了,年轻公务员到了国家机关,把房子弄到手,户口落下来,因工资很低就走了。”从公务员义务的角度来看,要退休还是要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双方争到最后,就产生了相对折中的第八十八条。“但这个还是比较偏向于从义务的角度考虑,从加强管理的角度考虑的。”

    然而,法定的退休年龄究竟是多少,在《公务员法》中并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退休标准仍然按照1987年的两个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干部是男60岁、女55岁,工人是男60岁、女50岁。

    然而,就在男女是否同龄退休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止,最终无果,因此《公务员法》采取了回避的方式,对这一点“模糊化处理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曾经参与过《公务员法》草案讨论的姜明安表示,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相当激烈,男女是否同龄退休,都没有法制化。他认为,对退休年龄至少不应该“一刀切”,“应该用法律法规把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明确作出规定,使之规范化”。

    任建明表示,废除公务员的终身制,要从退休制开始改革,要是都到退休年龄才能退出,那就没法新陈代谢,就会缺乏竞争。

辞职辞退的漏洞

    “辞职辞退,也是关系到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实施。”宋世明说,这一点在《公务员法》草案形成时也产生了争议。

    《公务员法》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这也是采取了模糊处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到底是多少年,这就需要具体化。”宋世明说。

    姜明安认为,《公务员法》对辞职辞退的规定是比较规范了,但是否合理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除非是犯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在大部分引咎辞职的干部仍留在公务员队伍里,还保留公务员身份。”姜明安表示,“还有一些,上半年被这里辞掉了,下半年又在那里上班了,这中间应该有个时间规定。还有的非但不是引咎辞职,还升了官。”姜明安说,比如发生事故,“应当根据这个事故死多少人,对国家财产造成多大损失,对社会产生多大影响,有个规范化的操作机制。”

    对于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重点和难点,姜明安认为:“如果从反腐的角度看,重点难点还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怎样正常退出。”

    宋世明主张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找切入点,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他认为:“第一是在公务员辞职的最低服务年限上,应当适当考虑利于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这一要素。第二是在公务员自愿退休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没到法定退休年限,可以让他走,给他适当的利益补偿,空出职位来,否则人才资源难以有效配置。第三,职位聘任制是个好的制度设计,但不能当花瓶,要以积极的心态实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职位聘任制。”

    而这3点也正是《公务员法》立法过程的主要争议所在。“从侧重公务员保护的角度是一种设计,从机关的权益角度又构成了另一种设计。这就构成了争议,凡是争议的地方基本上都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宋世明表示,这就期待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在提升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的基本前提之下,把比较模糊比较原则的规则明确化,推动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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