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由于上诉不加刑,二审刑事案件的上诉人罕有主动撤诉的。然而,北京市一中院近两年二审刑事案件撤诉率却在逐步提升:2006年达到18%,2007年达到23.1%。
这与该院转变刑事审判观念,充分尊重被告人,运用“三清五法”审判模式息息相关。学者认为,这一人性化举措令冰冷的法律充满了温情。
尊重上诉人
“我的话讲完了,不上诉了。”
高大明(化名)说出的这句话,令有二十多年审判经验的北京一中院法官王东颇感意外。高大明是一起刑事案件的上诉人,在刑事审判厅提讯室,面对始终面带微笑的王东法官,他不停地述说了半个多小时,最后撂下了这样一句让王东感到意外的话,就真的撤诉了。
这一幕发生在2007年2月8日。高大明系北京西城区一无业人员,2005年曾犯盗窃罪被判过刑。他向王东法官说自己没工作,没办法生活,所以就骑一辆破自行车,专找外地一些高档小汽车故意制造被碰撞的“事故”,以讹诈钱财。尝到甜头后,碰瓷就成了他的“职业”。
不是每次都那么幸运,2006年3月的一天,高大明故伎重施时,“撞”了他的车主非但不认账,还报了警。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大明有期徒刑二年。高大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一中院。
在对被告人一贯尊重的王东法官面前,高大明袒露心迹,说他既无一技之长,又有前科,根本找不到工作,无奈才去碰瓷,他还抱怨一审法院不给他充分表达的机会……高大明不停地说了半个多小时,王东法官认真地倾听并不时做记录。
想说的话说完后,高大明说出了不想上诉的那句话。王东法官问他原因,高大明说:“我自己心里清楚案子判的没什么问题,就是想向法官好好说说自己的想法,现在您让我把话说完了,我还有什么可上诉的?”
王东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很多上诉人之所以感到不公正,并不是法律裁判错了,而是因为没有给他们充分表达的机会。”
对于高大明上诉一案,王东法官在认真了解案由并仔细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但在提讯高大明时,王东法官向被告人讲清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陈述了上诉理由后,并没有简单地下结论,而是耐心地听取上诉人高大明的倾诉。
王东说,作为法官,他们每一个细微的神情、一个闪烁的眼神或稍微加重的口气都会让被告人更加不信任。失去了信任,被告人就不会敞开心扉和法官交流。一旦他们不相信法官,就不愿意说出自己的疑惑和想法,这样他们心理的抵触和敌对的情绪就很难消除。在判决生效后,这种情绪有可能还要伴随他们整个牢狱生涯。如果罪犯没有心甘情愿地认罪服法,是很不利于他们后期改造的。
“三清五法”审判模式
王东法官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讲了很多主动撤诉的案例。这些案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说服敏感多疑的上诉人,使他们主动撤诉非常艰难。“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不同情他,也可以不怜悯他,但绝不能不尊重他。”王东法官反复地强调。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北京一中院转变观念,充分尊重被告人,推广谈话释明的做法,使刑事二审案件的撤诉率逐年上升,2006年达到18%,2007年达到23.1%。
北京一中院总结归纳了审理刑事二审案件的“三清五法”审判模式,即:审前要做到对案情掌握清楚;把一审判决的依据了解清楚;把上诉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清楚。审中用“五法”:针对攀比剖析法、找准症结解惑法、及时查证反馈法、情法并用规劝法和针锋相对揭露法。
2006年度北京市十佳法官、一中院刑庭法官陶炜近年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有半数以上的被告人主动撤回上诉。
谈到尊重,陶炜法官讲了他“一杯水,一支烟”的故事。他说,对一些比较偏远的区县的刑事二审案件,为了节省提押警力,他们常到看守所去提讯。在提讯时,为了打消上诉人对法官的戒备、对立情绪,体现对他们起码的尊重,都会让看守所的警察给上诉人倒杯水或点支烟,然后心平气和地讲清来意,并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陶法官说,一杯水一支烟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儿,但对上诉人的心理产生的作用往往很大,让刑事被告人感受到了起码的尊重,对于促使上诉人认罪服判、加强改造会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陶炜法官说,许多刑事案件被告人是以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而其中与同类案件进行比较或与同监室的犯人比较认为自己被重判的情况较多。针对这种理由,法官们一般采用的是“针对攀比剖析法”。在审理中,法官不简单地以我国不属判例法国家等理由说服上诉人,而是针对其所提及的案情与其共同分析,阐明区别,使其认识到法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是以事实为依据,各案各犯的情况不一,是导致量刑不一致的关键。就其所犯罪行是否与其他案件具有可比性,不是二审评判的范围,上诉人应以其所犯罪行及情节作为衡量原判是否适当的依据。
蒲华(化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蒲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在提审时,蒲华表示上诉就是为了弄清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的区别。陶炜法官针对他的问题,详细地为他解答了三者的区别,之后又耐心地解释了一审判处其6个月有期徒刑的法律、事实根据,蒲华当即表示自己的疑问解答了,申请撤回上诉。
在工作中,每一个成功说服上诉人服罪撤诉的案例,都是法官们在“重三清”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成功运用“五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