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时政 >> 正文
“增设法律界别”何时入轨
[ □本报记者 袁 婷   发布时间:2008- 03-24 10:37:0  不得不说 ]

    200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提交了一项重要建议:调整全国政协现有界别,增设法律界别。这是继去年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汪正生《关于人民政协界别设置和调整的几点建议》后,“增设法律界别”的声音再度出现在全国政协会议上。

    今年两会,来自律师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创纪录地增加到22名。律师作为社会新阶层的一员,表达出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诉求。

34个界别里没有“法律界别”

    3月12日,燕翔饭店餐厅,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与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红宇委员相遇,微笑着打招呼。刘红宇委员开玩笑说,虽然同是京城的律师,但因分属在不同界别,餐厅成了会长于宁与各位律师碰面几率最大的场所之一。

  于宁属于全国总工会界别,刘红宇则来自妇联界别。

  “将分散在各个界别的律师整合到一个新增的法律界别里来”成为于宁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的一项重要建议。这项建议就是,调整全国政协现有界别,增设法律界别。这也是继2007年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汪正生《关于人民政协界别设置和调整的几点建议》后,“增设法律界别”的声音再度出现在全国政协会议上。

  “我今年没有把增设法律界别作为提案,而是作为重要建议,主要是考虑到,曾经有委员提出过这个提案。另外我希望,对于这份建议,政协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最好对没有增设的原因有一个说明。”2008年3月12日,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专访时说。

  目前,全国政协共由34个界别组成。汪正生分析,这34个界别的设置分成7大类。一是党派,包括中共、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10个界别;二是团体,包括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等8个界别;三是以行业为基础划分的社会各界,包括文艺、科技、教育、经济、农业等11个界别;四是按民族设立的少数民族界;五是按宗教信仰设立的宗教界;六是按地域设立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邀人士界;七是特别邀请人士界。

    “34个界别有的分得很细,有的甚至出现重叠。”于宁的这个观点和汪正生一致。汪正生认为,现有界别设置不够合理的表现有4项:第一是界别设置出现交叉重叠,如科协界和科技界。第二是未能涵盖主要的社会阶层,如农民、工人、服务业从业人员等。第三是部分界别的特色不够鲜明,如,特别邀请人士界和经济界。第四则是未能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阶层发生的变化,新的社会阶层及新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政协界别设置中没有充分体现。而这也是提议增设法律界别的主要原因。

界别设置并非“铁板一块”

    “我自己是在全国总工会界别,我们这次还有几位律师政协委员,有的被分到民主党派界别,有的在妇联界别。我了解到还有一些法官委员在社科界别,比较分散。”于宁说。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界别,目前,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法学研究者等在内的法律界政协委员,分布在各民主党派、社科、全国总工会、妇联等各个界别中。

    从分散到整合,增设一个独立的带有职业属性的界别,于宁认为,几年来连续不断的“增设法律界别”的声音,充分表明我国在树立法律最高权威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因为增设法律界别的首要前提就是,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政治协商会议的界别、各参加单位从我国第一届到今天第十一届,实际上有一系列演变,是在不断变化、调整的。第一届政协界别有第一、第二、第三野战军和解放区代表,但现在这些界别早已不存在。”于宁说。

  在几次调整中,为什么政协界别中始终没有设立法律界别?于宁认为有其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相对来说对法律不是很重视。但现在我们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需要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需要将国家的治理置于法律框架内,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会越来越多。法律研究、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会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在政协界别中,如果没有法律的专门界别,我觉得多多少少是个不足。”

  据了解,法律界别的设立曾经进入比较成熟的酝酿阶段,但由于种种原因,增设举动被暂时搁置下来。“如果界别调整的话,那么不单是法律界别,还包括其他现行界别。界别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事。如果单纯解决一个法律界别的问题,可能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还有新的问题。但是我认为,设立法律界别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于宁分析说。

依法治国不是法律人治国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物权法》起草小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湖北团”参加小组讨论。小组中一位来自基层的代表说出自己对《物权法》草案不理解和不赞成的条款,王利明认真地听并记录下来,在随后发言中,他向那位代表逐一征询和解释。这个细节让全国律协会长于宁想到一句话:“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不等于树立法律人的最高权威。”

  “不能从一个误区出来再走入另一个误区。以前有法律虚无主义,现在讲依法治国并不是说必须由法律人来治国。增设法律界别,是考虑到法律工作者特殊的职业属性,有利于发挥参政议政的职能。但这不等同于法律人来施行国家治理。”于宁说,这是增设法律界别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2页 [1] [2] 下一页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