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将开庭审理,全程录音录像。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表示,各高级法院院长、庭长将亲自担任死刑二审审判长,坚决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事实上,二审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因此,现实中的一些错案、冤案的发生,使得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书面审理,承载了太多的不公。从人们熟悉的佘祥林杀妻案,到6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的李志平两次被保定中院判处死刑,两次被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却变成了一桩23年难以昭雪的冤案,无不是一审被判死刑,在二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疑点而发回重审后变为冤案的。
毋庸讳言,二审法院本应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无罪,做出无罪判决。但事实上,由于二审法院只是书面审理,大都不依照实体法进行判决,而是依照程序法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因而,出现了河北省高院在认定“保定中院认定李志平犯故意杀人罪并两次判决死刑所依据的六条证据是站不住脚的”情况下,两次做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将“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重审”。而佘祥林案件则是在二审法院认为佘祥林杀妻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案将“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从轻”。试想,这两起案件的二审法院,如果坚持公开审判的话,是可以有效避免冤案发生的。
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就是要坚持公开审判这一原则。即使法律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能例外。这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这是法治的进步。但笔者还认为,仅仅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还是不够的,因为冤案、错案不仅仅限于死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