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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杀的姐“零口供”难逃严惩
[ □特约撰稿 李文亮 邵泽义   发布时间:2008- 02-18 01:19:37  不得不说 ]
    9月10日傍晚,目击者李某正在案发现场附近刨花生,他说:“天快黑时,看见一辆小型无牌的红色轿车往北开。当时本村王某骑车从北往南走,走到我家地边时停了下来,我们一起告诉司机说北边不通,这个司机朝我们笑了一下,点了一下头,开车往北去了。在回家路上见这车停在本村李某家地附近,后边尾灯亮着。晚7点40左右,见车还停在那里。司机30来岁。”因为当时车陷到了地里,另几位帮助司机推车的村民也证实了李某的描述。警方先后两次组织现场证人辨认,均准确地指认丰丙仑即是当时驾车者。

  更令警方坚定信心的是,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手印系丰丙仑右手环指所留。车上手印处有高小伟血痕。

证据形成链条让罪犯伏法

    从侦查到起诉,被告人自始至终拒不认罪,司法机关对此案非常慎重。尽管没有口供,但指纹鉴定和活动轨迹的吻合,完整的证据体系坚定了司法人员的信心,也注定了丰丙仑的命运。

  2006年8月2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受害者高小伟的父亲及孩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被告人丰丙仑,并赔偿死亡补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5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丰丙仑到临沂市罗庄区,租乘受害人高小伟驾驶的奇瑞QQ轿车。途中产生抢劫念头,持刀将高小伟杀死在车内,抢劫奇瑞QQ轿车一辆、诺基亚1100手机一部,抢劫物品折款共计34242元。后丰丙仑驾驶该车抛尸,行至莒南县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北时,因车陷入田地内,将高小伟尸体抛于范家柳峪村王某玉米地内,弃车逃走。案发后,手机被追回。被告人丰丙仑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无论是侦查还是起诉阶段,丰丙仑就是不供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丰丙仑抢劫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本案所有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临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洪雨,有着十几年的刑事审判经验,是此案的主审法官。因为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他尤为慎重,庭前庭后,与合议庭法官仔细地研究案情。

  合议庭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此案的证据链条完整、一致:

  丰丙仑具有作案时间、条件:张某证实见过丰丙仑开过面包车;丰某确定用丰丙仑手机与其通话的就是丰丙仑本人;高小伟与丰丙仑在罗庄区老邮电局附近有相遇的机会,两人的活动路线基本一致,并印证了有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结合抛尸现场证人的有关证言,排除了其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科技证据又显示丰丙仑手机在案发当日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与他人通话。证据相互联系,足以推翻丰丙仑所提在2005年没去过罗庄、河东相公、莒南,不会开汽车的有关辩解。

  目击证人李某和另两名证人进一步将丰丙仑锁定。案发后,莒南警方两次组织证人对近10名男性进行辨认,李某等均准确认出被告人为抛尸现场驾车人。

  鉴定证明血手印是丰丙仑右手环指所留,手印处有高小伟血痕;

    被害人手机在丰丙仑之妻处查获,丰丙仑在案发后外逃。丰丙仑辩解在黑龙江海林市盗伐林木逃跑,但莒南县公安局派员到东北警方调查,并未发现丰丙仑涉嫌盗伐林木及其他犯罪事实,如果丰丙仑未在莒南作案,其根本没有外逃的必要。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诉法中有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是被告人丰丙仑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但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取笔录、物证、临沂移动公司证明等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与案件事实协调一致,均指向一个证明方向,即证明了被告人丰丙仑具有作案的时间、条件并驾驶被害人汽车在抛尸现场出现。同时,根据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印、被害人手机的下落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表现,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能够得出被告人丰丙仑就是作案人的唯一结论。被告人丰丙仑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2006年10月17日,临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丰丙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本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万余元。之后,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院的裁定。丰丙仑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从“口供主义”向“证据主义”的转变

    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光多起冤案,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河南周口胥敬祥案等。其中尤以佘祥林冤案最为典型,佘因“杀妻”被无辜关押11年,最终以“死妻复活”的荒诞形式洗刷冤情。冤案频发,不仅重创司法公信权威,也使侦查工作蒙羞,同时,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压力更大。

  据李洪雨法官介绍:现在,法院审判已从查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转变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体现了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或“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而口供仅仅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根据刑诉法第4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虽然口供的价值应当重视,且是一种直接证据,但它不能取代其他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如果过分注重口供,容易疏于其他证据的收集。

  李洪雨对记者说:“以间接证据判处丰丙仑死刑,得到了三级法院的认可。就证据而言,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无需经过推理过程。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而且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也称‘证据链条’;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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