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体育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种各样的体育竞争越来越激烈,体育管理和比赛中的冲突和纠纷也与日俱增。体育纠纷的某些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其在应用常规法律手段解决的同时,还要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方式。
1981年,萨马兰奇当选国际奥委会主席后,开始着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筹备工作。1984年6月30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正式运作。
在亚特兰大百年奥运会上,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奥运会的历史上,第一次在奥林匹克城设立了解决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争议的特别仲裁分院。大量涉及奥运会问题的纯粹技术性或者商事性质的争议被提交到特别仲裁分院。随后,在1998年长野冬季奥运会、2000年悉尼奥运会、2002年的盐湖城冬奥会、2004年雅典奥运会、2006年都灵冬奥会上都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而历届奥运会期间的争议及其仲裁大多集中于以下所述几个方面。
兴奋剂争议
体育运动需要公开、公平的竞争。使用兴奋剂是一种作弊行为,是与体育运动相对立的。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违背体育道德、医学道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精神,也践踏了由国际奥组委、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国家奥委会所颁布的竞技体育的法规。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二章以及较早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的规定,对在奥运会期间服用兴奋剂的问题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而悉尼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拉杜坎(Raducan)争议是使用严格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子。
2000年9月26日,悉尼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女子体操全能冠军的罗马尼亚选手拉杜坎,由于在药检结果中呈阳性,被国际奥委会取消个人全能金牌。拉杜坎被查出尿样中含有伪麻黄碱成分,这种药物已被国际奥委会列为禁药。事实上,拉杜坎因为比赛前感冒,队医让她吃了一片感冒药,而这片普通的感冒药里含有禁药成分,使得拉杜坎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因服禁药被剥夺金牌的体操运动员。罗马尼亚队认为拉杜坎不应因队医的错误而遭受惩罚,于是拉杜坎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悉尼奥运会特别设立的临时仲裁处提出上诉仲裁申请。经过两天的讨论,仲裁庭虽然承认拉杜坎服用感冒药并无其他恶意,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运动员体内含有禁药成分,那么他(她)都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而根本不需要考虑其是否故意,或者能不能因此在比赛中获益。“关键是拉杜坎体内有禁药成分,这一点就够了。”
参赛资格争议
有关参赛资格的争议很多,有时某国奥委会由于运动员的行为不端取消其参赛资格会引起争议;有时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也有权决定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其自由裁量权是否滥用也会引起争议;在集体运动项目中,个别运动员被禁赛,其所效力的代表队的参赛资格也会产生争议。
但是具体到参加奥运会的资格而言,能够根据奥运会报名表而就参赛资格争议提起仲裁的当事人只限于签署报名表的运动员,以官员身份签署的报名表不能作为提起参赛资格仲裁请求的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其只能根据申请人以运动员名义签署的报名表中的仲裁条款对参赛资格争议享有管辖权,其他以官员身份签署的报名表是不行的,因为该争议与其作为运动员能否获得参赛资格有关。并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申请人的管辖权也只限于与申请人的报名表中所包含内容有关的争议。
运动员国籍争议
特定的运动员可能具有多国国籍,但是其参加比赛时只能代表其中一个国家。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强调,法律上的国籍和体育运动中的国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育运动中的国籍,规定了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是一个纯粹的体育上的概念。
佩赫滋(Perez)出生于古巴,并代表古巴参加了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1993年,他出走到了美国并且立即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难民保护,随后住在迈阿密并再也没有回过古巴。1995年,他获得了美国绿卡,并代表美国参加了1997、1998和1999年的世界皮艇锦标赛。他在1999年9月取得美国国籍。2000年8月21日,美国奥委会要求国际奥委会同意他参加2000年悉尼奥运会。8月28日,国际奥委会拒绝了美国奥委会的要求,原因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6条附则2关于改变国籍3年的条件规定,他没有参赛资格。
裁判引发的争议
对于因为体育运动场上裁判的裁决所引发的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原则上不对这些争议进行干涉或者审查。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每个参加体育运动的参加者都必须接受体育场上的裁判从一个独特的角度所作的判罚以及该裁判基于自己的理解作出的裁决。根据运动员的比赛情况,裁判有时也会出现错误,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所有参加体育比赛的当事人都必须接受这个事实。
奖牌归属引发的争议
奥运会赛场上也发生过有关奖牌归属的争议。其中一个例子是这样的:在雅典奥运会上,德国队获得了马术三日赛的金牌。但法国人提出上诉,认为德国队的Hoy在马术比赛中两次越过起跑线,按照道理应该被处以“罚时”处分,并且一度把德国队贬到了第四。可是德国人也提出了上诉,最终又要回了金牌。法国队、英国队和美国队不服,他们向国际仲裁法庭联合提起上诉。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出最终裁决,剥夺德国选手在马术三日赛项目上获得的两块金牌。最终,法国夺回了团体赛冠军。
商业争议
悉尼奥运会特别仲裁机构曾经处理了一个涉及商业争议的问题,争议涉及到法国体操运动员紧身连衣裤上的奥运标记的大小问题。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附则的规定,运动员所穿的衣服上的用品标识不能为了广告目的而特别明显地表现出来,必须符合特定的尺寸要求。
从已有的资料来看,中国目前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是利用体育组织内部的解决程序来进行的。法院只是偶尔对不直接涉及体育运动的技术性规范的争议行使管辖权。
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建立,这对于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参与国际体育交流是不利的,也与国外以及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利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有关规定不相适应。因此,有关国家部委需要加快体育仲裁制度的立法建设。这将会加强我国包括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在内的法律体制的建设,从而为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作者为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
本版文字据《民主与法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