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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映《苹果》旨在“以儆效尤”
[ □周一周   发布时间:2008- 01-14 13:53:35  不得不说 ]

    1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的一纸通报让《苹果》成了“禁果”。此时,《苹果》已上映一个多月,且票房已过千万元。可谓是一则“迟到的禁令”。

    通报指出,《苹果》的主要问题是:违规制作色情内容片段,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并制作音像制品;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第57届柏林电影节参赛;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广电总局决定吊销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停止该片在影院发行、放映及其网络传播。其制片人两年内不得从事电影业务。这是继广电总局叫停“低俗”选秀节目之后的又一次“大动干戈”。

    以往,一部国产电影的发行命运,不是顺利拿到“公映许可证”堂而皇之挣票房,就是拿不到“公映许可证”干脆成了地下电影,像《苹果》这样得而复失“公映许可证”的例子,实为少数。

    其实,在《苹果》公映之前,其未删节版就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了。后经5次删减,最终片长从112分钟变成了90分钟,才得以于2007年11月30日公映。但不凑巧的是,12月29日,广电总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5天后,《苹果》就成为第一部被此规定处罚的电影,“出手”之快让人诧异,而且是追罚。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此举的效用到底有多大?

    古语云:“有一利必有一弊。”在《苹果》全国公映一个多月,且激情戏未删节版仍泛滥互联网的情况下,此举很有可能造成适得其反的副效应:因被禁而变的奇货可居,勾起了没看过也没打算看这部电影的观众的好奇心,更要寻来看个究竟。于是盗版横行,转向地下市场。

    如此看来,这一举措多少有点亡羊补牢的意味。对这部电影本身的传播,已起不到多大的限制作用,但对规范《苹果》制作方及其他电影创作者是有约束效力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儆效尤”。

    近年来,娱乐圈内“色风”劲吹已是火爆蹿红的潜规则,甚至被某些人所津津乐道,视为时尚。不但演员本人热衷于裸得大胆出位,某些影片更是牵强附会地插上一段“激情戏”,以催化观众的欲望,达到商业目的。《苹果》禁映,对于这一风气无异于当头棒喝。

    但要刹住这股歪风,单凭一纸通知是不够的。我们可以看到,广电总局的通知是“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这说明早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规定。

    所以说,《苹果》被禁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已不仅仅是如何加强审查的问题了,而是如何管理的问题。因为《苹果》映前审查和映后被禁都经历了,但可以想见结果仍不容乐观。

    在笔者看来,是时候给电影分级了,这也是国际上对电影管理的通行做法。建立分级制,不仅能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同时又能保障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而且还能与国际接轨,一举数得。

    广电总局,与其像现在这样,整天睁大眼睛挥刀删砍不讨好,还不如花时间认真思考如何建立严格的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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