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的生产、拍摄多年来一直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很多电视剧制作机构因为题材原因在立项审批阶段就遭“砍伐”。近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出,从 2006 年 5 月 1 日 起,将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中明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 5 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 5 日申报截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而一部电视剧在公示之后必须 在 60 日之内开拍。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一般题材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管理,而对电视动画片、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拍片的管理不变。
有关专家指出,实行公示制度可以更好地推动电视剧产业发展,加快市场培育,让制作单位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加大了制作单位的自由度。对于这一政策的出台,业界反应不一,中央电视台影视部负责人认为,这一政策对今后电视剧制作在质和量上都会有刺激作用,迫于压力,电视剧制作机构会更加重视拍摄质量。而有的电视制作人则认为,这一政策影响不大,市场是最好的检验方法。(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