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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卖初夜是公然招嫖行为
[ □许 晖   发布时间:2008- 10-06 13:54:4  不得不说 ]

    在网上大摆“S”造型走红,自称是芙蓉姐姐初恋男友的“妖舞哥哥”,近日在网上再发雷人帖子:“急需钱,一万元拍卖我的初夜。”(9月20日西安晚报)

    对“妖舞哥哥”的行为,媒体的评价是“涉嫌自我炒作”,网友们更是恶评一片。而在笔者看来,“妖舞哥哥”网上卖初夜的行为,已不仅仅是“自我炒作”,更不是所谓的“行为艺术”了,它已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则是为了卖淫而进行的准备活动,目的是通过性关系而获得金钱或财物。公开拉客招嫖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而且还是实施卖淫嫖娼的重要途径,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和处罚。

    “妖舞哥哥”网上卖初夜的行为,完全符合“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构成要件。首先,“妖舞哥哥”发帖的目的是为了达成以金钱为媒介的异性或同性之间的性关系,拍卖初夜就是为了一万元钱,因为“急需钱”。其次,“妖舞哥哥”的招嫖帖子是发布在网络上,内容是对全体网友公开的,登录网页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因此应认为是“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不仅如此,而且还留了一部联系电话,充分说明发帖人是希望达成这项交易的。

    或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妖舞哥哥”的自我炒作,不必上纲上线。其实不然。因为当公共网络平台上出现这类公然拉客招嫖的帖子时,仅从表面上我们是无从判断信息真假的,这就要求我们依法先信其为真。毕竟法律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并不要求实际地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只要有卖淫嫖娼的意思且实施了拉客招嫖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就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决不能对“网上卖初夜”一笑了之,至少应积极主动地介入,调查发帖人的真实意思,清除帖子内容,以防止个别人以恶搞、炒作之名行藏污纳垢之实,切实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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