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昆明市将掀起整治非法营运的“风暴”——没收黑车和吊销证照。当地律师杨名跨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非法营运市场的规定与法律相悖为由,已分别向国务院和云南省政府提出了《违法审查建议书》。(9月19日都市时报)
杨律师认为,“非法客运即没收车辆”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有侵犯私人合法财产的嫌疑;对非法营运者吊销驾驶证及相关执照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4种可吊销情形。而政府相关负责人则称,该《规定》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条款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并报省政府备案,《规定》的内容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相悖。“非法客运即予没收”符合国务院370号令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昆明打击黑车的措施,律师与政府各有依据,难分伯仲,这让广大公众不知所措,心生疑惑:到底谁的意见更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呢?没收黑车的规定到底有无法律瑕疵?如果有,问题在哪里?
笔者既不赞同昆明市政府的两条强硬措施,也不完全支持杨名跨律师的观点和理由。没收“黑车”等两条强硬措施的问题在于“严刑峻法”,违背责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作为行政处罚的“没收非法营运的车辆”有法律依据吗?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呢?对此,笔者不同意杨名跨律师的观点,这项行政处罚的设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的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在对行政处罚种类进行规定时,只列举了“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没收,而没有列举“违法工具”。但不要忘记,在这个条款中还有一个“概括性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且该法还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370号令就符合这些规定,并不越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非法营运的出租车,依据国务院370号令进行没收,从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不存在任何瑕疵和障碍。
需要指出的是,执法机关有权依据国务院370号令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是否就意味着可以不分青红皂白不论情节轻重地对非法客运车辆“一律没收”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另一个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在适用法律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找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而且还要根据违法的情节轻重选择最恰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这是责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内涵。昆明市“非法客运即没收”的规定,既不符合这些行政法治原则要求,也违背国务院370号令的规定,因为这个法规中的“没收”是有明确前提的,而非“一律没收”。
显然,昆明市的两条强硬措施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的“自我创造”,它不是“无法无天”的结果,而是“严刑峻法”的结果。为了严厉打击黑车,力求收到奇效,昆明市有关部门不惜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对法律条文作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实质上忽视了对权利的保护,扭曲了法律本意,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向非法和越权。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