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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阳光法案”来遏制立法腐败
[ □丁利才   发布时间:2008- 09-16 14:2:47  不得不说 ]

    在西方法治国家,“立法游说”被视为是公民影响立法的正当形式。因为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人们的利益并非铁板一块,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在法律上的博弈,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就需要将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过程当中,凝结在法律当中。

    在承认“立法游说”合法性的基础上,西方国家通过法律来防范“立法游说”弊端和从中产生的立法腐败现象。美国颁布了《游说信息披露法》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对“立法游说”进行规制:其一是必须信息公开。说客和议员两方面都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意在让每一桩游说的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其对错与否由公众自行审视判断。《游说信息披露法》规定,说客在首次进行游说接触后或在受雇后45天内,要向国会秘书处登记。凡违反《游说信息披露法》、没有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者,将被处以6万美元罚款。其二是防止金钱的不当干扰。防范利益集团向议员行贿,向政治组织与政客不当捐赠政治捐款。如在2005年美国政坛曝光“说客门”事件,主角阿布莫夫被判犯有共谋、欺诈、逃税三项重罪。法院认为他向议员行贿、拉政治捐款,以换取对建立印第安赌场的支持的行为非法,被处以5年10个月的刑期和2500万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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