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所有中学的入学新生,如需骑自行车上下学的话,必须通过考试,领取“驾照”后才能上路。(现代快报9月1日)
从网上看,大多数人还是支持南京市教育局和交管局联合推出的这项规定,认为这样有助于学生增强交通意识,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问题是,公权力行使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从法律的角度讲,政府机关规定,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必须通过考试,领取“驾照”后才能上路,这是一种典型的设立行政许可的行为。对于设立行政许可的的权限,《行政许可法》有很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置行政许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当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教育局和交管局,既不是国家立法机关,也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只是省会城市的下属政府部门,它们无权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无权制定政府规章,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他们也无权设置任何行政许可。换句话说,他们根本就无权对学生上下学骑自行车作出必须领取“驾照”的规定。作出如此的规定,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