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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应增设财产刑
[ □王 威   发布时间:2008- 09-08 21:38:6  不得不说 ]

    对屡受学界及舆论诘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作修改,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加强了对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度。然而,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存在另一明显缺陷,这就是刑罚措施单一,忽视对财产刑的适用。

    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按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中除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有罚金刑外,其余的都没有设立罚金刑。没收财产是法院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虽然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处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没收财产一般只能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绝大部分犯罪分子并不能适用。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虽然规定“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并“予以追缴”,但追缴非法所得和财产刑还是有所区别的:追缴所涉及的财产是非法财产,而财产刑所涉及的财产则为合法财产;追缴非法所得是对非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财产刑则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剥夺;追缴非法所得是非刑罚处罚方法,而财产刑则是刑罚处罚方法。因此,不能以追缴非法所得来代替财产刑。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财产刑,既可以部分地弥补行为人给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又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惩罚性措施,可以从根本上击毁犯罪分子的贪利心理,更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巨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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