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人闯红灯,一些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创新”了一系列处罚方式:从责令闯红灯者街头“站岗”到抄告所在单位,从抓拍行人闯红灯现场曝光到媒体曝光,手段可谓不断翻新和升级。
对行人闯红灯曝光,笔者认为不妥。媒体曝光闯红灯者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严重影响到公民权利,让市民受到了比罚款更为严重的“惩罚”,暴露了管理者典型的“示众”情结。有人认为,曝光的是事实并不是捏造,没有侵犯名誉权;被拍的是公共场所,没侵犯隐私权;照片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没有侵犯肖像权。但深究起来,这些辩解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违反交法的行政处罚措施没有“媒体曝光”这一项,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运行规则,交管部门是不能采取法外措施对待违法者的,否则就是越权和违法。对公权力的合法性,不能以“不侵权”作为根据进行逻辑论证。
事实上,媒体曝光也不仅限于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它必然影响被曝光者的社会评价,在同事、朋友及邻里之间形成不良影响,行为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特别是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媒体曝光几乎等于“游街示众”。不可否认,媒体曝光之所以能够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管理者就是利用了这种“示众”效应和当事人的“顾面子”心理。这是一种典型的“羞辱式”惩罚,远比罚款50元更具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