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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要判断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 □高 凌   发布时间:2008- 09-08 21:37:22  不得不说 ]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行政诉讼实践中,许多法官常倾向于接受和认定直接证据,而对间接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特别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间接证据不予认定。譬如,原告举出被告(行政机关)对同类、同种性质及情节相同的其他案件,作出与该案件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于证明被诉具体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尽管这些处理决定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但可以间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对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审查时,应当要求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这样可以帮助法官发现其提供的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某种联系。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别很大,特别在有些偏远农村地区原告的诉讼能力较低,因此行政诉讼的许多当事人并不一定都清楚哪些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哪些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如果法官仅以一方当事人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来判断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就完全有可能将有关联性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有可能错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发现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其职责,因此不能仅仅限于当事人说明其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还必须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的每一部分及证明每部分的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只有在比较之后才能作出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特别是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显失公正时更应当注意这一问题。如果法官忽视这些问题,完全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

    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定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确定间接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什么问题。法官可以通过当事人说明发现该证据可以证明什么问题,也可以根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发现该证据可能证明什么问题;二,确定间接证据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直接证明性;三,如果间接证据不具有直接证明性,就要审查该证据是否具有间接证明性。所谓间接证明性,是不能直接反映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任何一部分的合法性问题,但它可以用于支持或者否定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只有在排除间接证据既不具有直接证明性,又不具有间接证明性后,才能将该间接证据排除在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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