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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罚初次卖淫嫖娼者不可取
[ □徐云鹏   发布时间:2008- 09-01 14:37:14  不得不说 ]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南昌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背后,争议不断。

    许多南昌市民对警方“宽恕”卖淫嫖娼行为的“人性化”举动不满,也反映人民群众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卖淫嫖娼滋生社会丑恶现象,败坏社会风气,传染性疾病,破坏家庭和睦,毒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严惩不贷,轻罚初次卖淫嫖娼者并不可取。

    从操作技术层面上看,“初次”很难厘定,标准毫无实际意义。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初次”,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实践中也不好把握,更无法准确做到。比如,卖淫嫖娼采用了什么样的方式?怎么样认定卖淫女或嫖客是“初次”?警方该到哪里去找是“第一次”的证据?这些问题看似简单,操作起来很难。而且一旦监督缺位,这种做法就极易为执法中常见的循私枉法行为打开方便之门,会导致更大的腐败现象发生。

    孤立地看,对特殊情况下卖淫者给予同情,确实挺“人性”的。但是,依照警方的处罚逻辑,人们从中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人只要因生活所迫,就可以去犯法,犯法后还可以从轻处理。这种荒谬的做法正是对“人性”的最大危害,根本就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自1984年以来,政府为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和制止性病的蔓延,先后发布近20部法规,都明确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置”。依据法制统一的立法原则,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南昌市《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明显相悖,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极易给具体执法工作造成混乱,让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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