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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卖淫可轻罚”是人性化执法
[ □吴 江   发布时间:2008- 09-01 14:36:56  不得不说 ]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了《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南方网8月19日)

    南昌市公安局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性关怀,值得赞赏与肯定。卖淫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卖淫者群体中有来自生活窘迫的底层妇女,很多正是迫于家庭和生计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假如她们能够获得正当的工作和谋生渠道,或许并不会万般无奈出此下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卖淫者,整个社会其实并非无责,而作为社会正义的维系者,法律当然应该体现出治病救人的意识,对于初犯者从轻处罚其实正是这一观念的可贵体现。

    人性化执法非但无损于法律的威信,恰恰可以让原本冰冷的法律展现出其温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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