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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提至10年”难消公众质疑
[ □王俊杰   发布时间:2008- 09-01 14:36:30  不得不说 ]

    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8月27日人民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首现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然而,自从这个罪名正式出现的那一刻起,20年来不仅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不断,而且在社会公众中备受质疑,人们普遍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沦为腐败分子的“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

    应当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目前的5年提高到10年,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充分听取民意并积极回应民意的具体行动,必将受到广大公众的欢迎和肯定。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虽然符合民意诉求方向,但仍难以消除公众质疑。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来源不明的财产超过1000万元,最高刑罚也只有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10万元起,就至少要判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掉脑袋。于是,不少“聪明”的贪官揣着明白装糊涂,将本属贪污受贿得来而又完全可以说清来源的财产,只要司法机关没有明确线索或者追查不紧,都统统归入来源不明财产之中,从而逃脱贪污、受贿罪的严厉处罚。这样以来,在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不少拥有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贪官,而无论来源不明财产数额多么巨大,也最多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从而造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刑罚失衡,成为腐败分子逃避严厉惩罚的“绿色通道”,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治要求。这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于是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修法提高该罪的最高刑期。

    将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能否让群众满意呢?在笔者看来,如果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的刑罚进行比较,提高后的最高刑期仍然无法实现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均衡,目前备受质疑的问题仍然存在。提高最高刑只具有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力度的意义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其与贪污、贿赂罪处罚之间的平衡,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处罚严重失衡问题。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定为5年,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没有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次提高法定刑,显然是在仍然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前提下的一个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命运,最终要走上“以贪污论”的消亡之路,当然还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反腐防腐制度体系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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