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8月27日,清廷正式批准颁行《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以此为肇端,中国正式步入了追逐宪政理想的百年坎坷历程。(8月2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一百年前的中国满目疮痍,为了富国强民,当时的仁人志士将宪政视作实现理想的“不二法门”。从康有为的“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到梁启超的“君主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再到“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立宪成为变法图强的时代强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钦定宪法大纲》虽然首在确认“君上大权”,但它作为“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起点”,第一次以成文宪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的基本治理原则,开创了我国百年宪政建设的先河。在晚清以后的政府更迭中,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各届政府无不以制宪、立宪为其首要任务,无不以宪法作为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从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从1923年的“贿选宪法”到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到解放后的1949年共同纲领,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历经曲折的1975年和1978年宪法,从1982年现行宪法的诞生到后来的四次修正,一部部宪法文件将“立宪”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古老的华夏大地。
回顾百年宪政之路,宪法与宪政虽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相别。正如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清末以降的宪政历史告诉我们:立宪法易,行宪政难。作为一种政治组织技术和公民生活方式,宪政需要有超人、超集体的共识和智慧。
宪政的基础在于宪法获得权威。立宪只是民主宪政的起点,生活意义上的宪政必须确立在宪法权威深入人心的基础之上。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们在“人权入宪”、“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等方面向优良宪法迈出了坚实步伐,但在宪法权威的培育上,远没有达到宪政所要求的标准。宪法之美,决非停留于文本设计上的权利分量,还体现在司法适用时的“最高效力”。如果内容设计再好的宪法不进入公民生活的视野,不被人民当作维权的依仗,就无法实现对公民的庇护。因此,除了要在宪法上高筑公民的民主权利大厦,还必须使制定良好的宪法得到良好的执行,让宪法获得人民的尊重和信仰。
宪政的精髓在于将政府置于法律之下。宪法的哲学基础是对任何掌权者的怀疑和猜忌,而法律高于政治权威恰恰是民主宪政的要义。美国著名宪法学者C.H.麦基文说:“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就目前我国而言,实现宪政的最大难题就在于如何将强大的政府系统约束在法律的权威之下,在于如何用法律去“驯服”强悍的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