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前沿 >> 正文
将逮捕权全部交给法院
[ □程相鹏 郭晓菊   发布时间:2008- 08-25 14:33:27  不得不说 ]

    刑诉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笔者认为,应取消检察机关的逮捕批准权,将逮捕权全部交给法院。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诸如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等案件自立案、自侦查、自逮捕、自公诉权力,破坏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相互合作、互相制约的“三权制衡”程序结构理论,集侦查权、检察权于一体的这种立法设置,因缺失中间监督环节,在內部又滋生新的“蛀虫”。

    将逮捕权交给法院,有利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和实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涉案人的权利。刑罚是对涉案人的各种处置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凭借国家司法资源优势的公诉人相比,一直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链条直接批准或决定对涉案人是否实施逮捕,有助于进一步彰显司法文明,避免错捕、漏捕或冤捕。在我国国力并不十分强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国家赔偿,节约国家财力,继而密切党群、政群和司群关系,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有人质疑,逮捕权由法院实施,我国“三权制衡”制度将被破坏,检察机关将如何以公诉人身份介入刑事诉讼中?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将不成为难题,当法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可以将卷宗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核查后提起公诉或者存疑不诉。这样,“三权制衡”制度仍将沿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案件实施检察监督的职能不仅不会被削弱,反而会增强,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文明。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 台北法院最终裁决再次收押阿扁    (2008年12月30日 09:27:16)
· 老太起诉要求儿子搬出获法院支持    (2008年12月26日 15:28:17)
· 男子为赖账自称恐怖分子欲炸法院    (2008年12月25日 14:8:37)
· 苏丹总统重申拒绝与国际刑事法院达成交易    (2008年12月25日 11:34:45)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受贿被判死缓    (2008年12月24日 11:29:2)
· 上海法院: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可优先获偿    (2008年12月23日 00:29:59)
· 广东推行“人民调解进法院”促进纠纷化解    (2008年12月23日 00:25:24)
· 上饶法院首创司法协助员模式    (2008年12月23日 00:12:9)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