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保护人权与厉行法治,某种程度上是以反腐败的力度削减为代价的。反腐败,我们缺乏的不是工作人员的神勇,我们缺乏的也不是包公般的公正正直,我们缺少的是一些制度的完善。一些同仁到新加坡、香港考察反腐败工作后私下讲:那儿想不反腐败也难——有着财产申报制度,有着完善的让官员自证清白的问责制度,你不去反腐败,腐败案件也会跑到你的门上来。而技术侦查、完善的法律规定又使得证实犯罪易如反掌。
我们必须保护人权,但是当律师法出台使得律师的在场权得到保障,使得犯罪嫌疑人可以说不时,我们侦查手段的赋予又在哪里呢?对照一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们诚然缺少对于人的保护(反腐败中也就是涉案官员的保护),但是我们更缺少的是对于官员腐败侦查能力的赋予,使得反腐败这样的集体人权,更大程度上依靠基层反贪人员创造性的运用,甚至是擦边球。一些人为了反腐败甚至被绳之以法,这是时代的悲剧。
不要以对一种人权的保护来放弃另外一种人权的更好保护,我们要通过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与公权力执法能力的增强,以实现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双赢。我们期待着我国在反腐败手段上与联合国公约的接轨,让人权的保护不能成为腐败者逃脱罪责的防空洞,使得反腐败这样集体的人权得到更好的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