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野巴旦杏保护区发生一起打猎误伤致1人死亡1人重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吕笃功(系塔城市委副书记)已被刑事拘留。(新华网8月3日)
作为塔城市委副书记的吕笃功怎么能随意配带枪支?他怎么又能打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野猪呢?先来看吕笃功配带枪支、弹药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通常来说,即使贵为塔城市委副书记,也不能配带枪支,因为他不是持枪主体,应当符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
接下来,我们看看吕笃功打野猪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猎杀野猪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因此,许多农民只能向政府申请捕杀令或者请政府组织捕杀,而行政审批往往时间长,许多有利时机都被错过。那么,作为塔城市委副书记的吕笃功怎么想猎杀野猪就猎杀,他事先有无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他不是因为误杀人,他猎杀野猪会不会得到追究呢?
所以,以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追究吕笃功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是必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追究吕笃功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擅自猎杀野猪的行为,追究有关部门放弃对其监管,擅自让其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擅自猎杀野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