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随着法治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的制度需求却日益凸显。
首先,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后确已悔过改好的有前科者,通过撕掉“罪犯”的标签,适时实行前科消灭,尽力消除社会对他们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更生的障碍,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整合,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有前科者重新犯罪,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其次,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对于有前科犯罪记录的人来说,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长此以往,势必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容易导致他们“破罐破摔”,旧病复发,难以巩固行刑效果,从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前科消灭制度正是这样一种人道、宽恕的救济措施,其关注有前科者的人性,尊重其人格与人的价值,为有前科者架起了一座自省后退、回归社会的“金桥”。显而易见,这是合乎人道主义的做法,也与保障有前科者人权和促其复归社会的理念相适应。
再次,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刑法走向现代化的需要。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普遍确立的刑事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的标志,而且也是人类法律文明进步的象征。我国刑法要真正走向现代化,就应当勇于创造性地移植和借鉴世界各国立法中代表刑法文明发展方向的先进刑事制度,为我所用。而前科消灭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先进的刑事制度,我国刑事立法中适时增设这一制度,乃是对世界刑事立法潮流的顺应,有利于我国刑法走向国际化、走向世界,从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现代化。
最后,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也是回应司法实践呼唤的需要。今年初,四川彭州市试点“前科消灭”,在高考前为有刑事污点的少年抹去前科记录,切实帮助少年犯回归社会。这一举措还引起了中央综治委的重视,不久前曾专门派调研组到四川彭州市法院就“前科消灭”试行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法治的发展状况已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已趋成熟,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尽早将其列入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