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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与“严格责任原则”
[ □杨 涛   发布时间:2008- 08-18 15:45:20  不得不说 ]

    北京奥运首个阳性案例终于浮出水面,西班牙女自行车选手莫瑞诺在7月31日的一次尿检中招。还未等B瓶尿样结果公布,自知理亏的她就已打道回府了。(体坛周报8月12日)

    按理说,这位西班牙女自行车选手对于尿样的结果不服,完全可以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北京特别仲裁分院进行仲裁,寻求救济。不过,由于在反兴奋剂上,国际有关规则都是实行“严格责任”,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零容忍”原则,这位女选手在仲裁上估计也占不到便宜,所以,还是打道回府来得省心省事。

    反兴奋剂中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违禁药物即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从而对其进行处罚,而不论运动员是否有主观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列入禁止名单中的违禁药物,那么不管你是故意服用的,还是无意中服用的,甚至是被他人放置在食品中而服用的,都要对其进行处罚。

    这种“严格责任原则”、“零容忍”原则似乎太苛刻,但却是防范在体育比赛中服用兴奋剂必要和不得已的措施。正如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所说:“首先它(兴奋剂)破坏了体育的信誉,体育运动尊重的是成绩和名次,如果这种成绩和名次不是来源于艰苦的训练,那么它就没有任何的价值。其次兴奋剂对运动员的健康来说,是很大的危险,所以我们必须要保护运动员。”但有时运动员体内的兴奋剂很难查出其是否故意,为了提醒运动员自身加强防范,那就有必要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管故意、过失都必须加以惩罚。而且事实上,即使当事人是误服了兴奋剂,或者并无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但其体内违禁药物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也应当对其进行处罚。所以,《奥林匹克宪章》第二章以及较早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第2条就规定,对在奥运会期间服用兴奋剂的问题适用严格责任制度。

    2000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对罗马尼亚选手拉杜坎兴奋剂事件的仲裁就充分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2000悉尼夏季奥运会上,获得女子体操全能冠军的罗马尼亚选手拉杜坎,由于在药检结果中呈阳性,被国际奥委会取消个人全能金牌。拉杜坎被查出尿样中含有伪麻黄碱成分,这种药物已被国际奥委会列为禁药。事实上,拉杜坎因为比赛前感冒,队医让她吃了一片感冒药,而这片普通的感冒药里含有禁药成分,使得拉杜坎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因服禁药被剥夺金牌的体操运动员。罗马尼亚队认为拉杜坎不应因队医的错误而遭受惩罚,于是拉杜坎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悉尼奥运会特别设立的临时仲裁处提出上诉仲裁申请。经过两天的讨论,仲裁庭虽然承认拉杜坎服用感冒药并无恶意,但“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运动员体内含有禁药成分,那么他(她)都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而根本不需要考虑其是否故意,或者能不能因此在比赛中获益。“关键是拉杜坎体内有禁药成分,这一点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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