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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新闻报道不是一项合同权利
[ □宋艳慧   发布时间:2008- 08-11 15:21:7  不得不说 ]

    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全程或者部分转播的电视、网络等媒体,他们进行转播的的权利来自于媒体与国际奥委会或者与奥运会主办城市组委会签订的合同。比如北京奥运会,中央电视台就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获得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电视转播权,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的新媒体(互联网/移动平台)独家转播权。对于体育比赛,有些国家将其列入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比如美国的《版权法》明确规定职业体育联盟的比赛可以享受联邦政府的版权保护。但是多数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并没有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通常认为奥运会比赛并不具有版权或者著作权性质。但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转播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奥运会比赛权也具有著作权的某种权能。所以,针对奥运会开幕式、体育赛事等进行转播,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奥组委的授权,通过签订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才能获取。因此,奥运会转播权实际上更多是一项合同权利、商业权利,其他任何未经授权许可的媒体,对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转播都是侵权行为。

    但是,任何媒体包括获得转播权和没有获得转播权的媒体,都有权参与对于奥运会开幕式、赛事进行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并不是一项合同权利,更不是一项商业权利,而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各国公民普遍享有的新闻自由的权利。对于奥运会的广泛新闻报道,是有助于各国人民对奥运会的了解,更有利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弘扬,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媒体通过竞争成了奥运会赞助商,但赞助商的权利与奥运会转播权、奥运会新闻报道权完全不同。例如,搜狐网经过竞争,成为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但搜狐网本身并不能从事奥运会开幕式、赛事的网络直播,也不能垄断网络对于北京奥运会的新闻报道,因为,新闻报道是法定的权利,不可通过合同进行剥夺。因此,搜狐网作为赞助商,只是享有使用北京奥运会相关徽记和称谓、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和称谓,同时享有奥运会的接待权益、赞助文化活动和火炬接力等主题活动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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