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7月28日前沿版刊登了《同步录像资料不是“国家秘密”》,笔者颇有同感。浙江省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当庭翻供,否认检察院的指控,称其在审讯期间的供述是在威胁、恐吓、欺骗下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愿也不是事实。其辩护律师要求公诉方当庭播放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以证真伪。但公诉方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播放。法院最终对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未予支持。
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陆续实行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这项制度刚一推出,曾搏得舆论一致好评。人们普遍认为,全程录音录像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为依法文明办案提供了保障。不仅能有效地制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遭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进行狡辩、抵赖和翻供,让其无“由”可辩、无“理”可辩。然而,我们不难发现,这项措施仍有亟待完善之处。如果录像的作用仅仅是用于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就与传统的纸质口述证据并无二致,同样存在着口供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问题。再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其对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的运用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在侦查、公诉中的科技力量是被告人难以相比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有所“选择”地录像或伪造、篡改录像,而被告人对这样的“断章取义”或者被加工过的“录像”将有口难辩。这势必使得某些证据丧失质证的意义。
目前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尚属于“内部规定”,其效力仅限检察机关内部。另外,当前在庭审中不加选择地甚至全部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时机、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也不得不考虑。正如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人员所说的那样,公开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把侦查工作的一系列谋略都公开化了,或涉及其他案件线索及被告人隐私,甚至会影响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客观上制约了案件侦破率的提升”。
因此,审讯同步录像还需相应的法律制度“配套”。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拥有国际水平的规则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用立法的形式确立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地位和质证规则,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