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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呼唤司法程序化
[ □丁利才   发布时间:2008- 08-04 10:42:24  不得不说 ]

    目前,许多不能通过减刑、假释出来的罪犯,通过保外就医,没有呆上多少天就出来了,更有甚者没有坐上一天牢就出来了,在民众当中引起极大的反映。保外就医制度不完善引发的司法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保外就医批准程序是典型的行政程序,对罪犯是否决定保外就医完全取决于监狱方面,监狱只需经过医院鉴定再通过由下而上的审批程序就能决定罪犯保外就医。这种行政程序与对罪犯减刑、假释必须由监狱提交中级以上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理,由法院决定,相距甚远。保外就医因此滋生许多腐败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当然,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于保外就医进行监督。但是,检察官通常不是医学专家,他们对于医学鉴定并不能提出实质性的监督意见,而且,驻监检察与监狱长期在一起,监督力度也不够大。目前的实践证明,检察官往往在事后专项行动中监督有力,但在事先的监督并不够理想。

    出路是必须将保外就医的批准程序由现行的行政程序改成司法程序,变由监狱单方面决定保外就医为由中立的法院来裁决,监狱方面只能作为提请法院裁决的机关。具体的设计可以考虑为:由监狱方面带罪犯作出医学鉴定后,监狱方面认为可以适用保外就医的,提请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监狱、检察机关、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鉴定人出庭,罪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出庭,检察机关也应当派专家出庭。鉴定结论应当当庭质证,经过正式的庭审程序后,由法院作出裁决,对于有异议的鉴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医院重新鉴定。这样经过司法程序,由中立的法院来裁决,就更能减少监狱单方面作出决定的“暗箱操作”,更能公正地执法。不仅在决定罪犯保外就医时应当经过司法程序来裁决,而且,在罪犯保外就医一段时间后,如果没有医治好疾病而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必须由罪犯向监狱提出申请,而且由监狱向法院提请,由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检察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罪犯保外就医的情形已经消失,需要收监的,也可以提请法院对其收监。如此,才能避免一些罪犯疾病完全治好后仍然长时间保外就医,甚至重新作奸犯科,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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