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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八种情形
[ □张英华   发布时间:2008- 07-08 15:22:0  不得不说 ]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的8种情形,供大家参考和指正。

    一、“犯罪情节轻微无必要”不批捕。即属于刑法第37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无逮捕必要。

    二、“轻罪无必要”不批捕。即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视为无逮捕必要。

    三、“初犯、偶犯无必要”不批捕。

    四、“邻里纠纷案件无必要”不批捕。

    五、“特殊主体无必要”不批捕。即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限定行为能力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残疾人犯罪,只要后果不严重,一般视为无逮捕必要。

    六、“特定犯罪无必要。”即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终止,一般视为无逮捕必要。

    七、“可以直诉无必要”不批捕。即由一般民事纠纷引发的,可以经自诉程序提起诉讼且被害人也无异议的轻伤害等案件,可以视为无逮捕必要。

    八、“人身自由受限无必要”不批捕。即对于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如劳教、强制戒毒的嫌疑人,只要案件在嫌疑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期间能够审结,且没有逃跑危险的,也可视为无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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