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起诉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强调了要“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而《行政诉讼法》更规定,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与公民有直接关系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例如“华南虎照”的相关信息与郝劲松也没有直接关系,法院就不会受理。
但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部门公开有关公共信息,包括在一些污染环境中,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履行职责查处,这些虽然与提起诉讼的公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这些信息或者这些事件的发生,却事关公共利益。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积极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或者不积极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也不可能主动地督促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公民也没有权利通过法院来督促政府履行职责,那么政府就会一直怠于行使职责,这将使得公共利益蒙受损失而无法纠正,阻碍我们社会的发展。因此,为了对政府权力形成更有力的制约,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为了培育我们社会的“公民精神”,建设一个公民社会,我们有必要赋予公民对于事关公益的事件向法院起诉政府机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