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主要是采取逮捕措施和立案活动的监督。笔者认为,刑诉法关于进行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由公安机关决定并由其执行的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衡原则。为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有效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立法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应当报请检察机关审批,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的执行过程、结果、及上述对象的管理都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首先,对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实行监督,是刑诉法的基本要求。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法的监督,也包括执行实体法的监督。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属于侦查活动的范畴,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程序法实施监督的内容。同时,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定的,这些对象在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的要素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对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监督,又是检察机关对实体法实施监督的内容。所以,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实行审批,加强对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的监督,是刑事诉讼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程序性,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属性共同决定的。
其次,对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实施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利用刑事案件侦查权,违法插手经济民事纠纷,非法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以权谋私,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因公安机关把关不严,管理监督不力,违规实施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侵犯当事人权益,造成物品被盗、丢失,甚至办案人员贪污、私分搜查、扣押、查封的物品现金、存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加强对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