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海南师范大学女大学生宿舍被偷拍案已告破,偷拍者被抓住了,但这事还没完。前几天,一位名叫“一个海师大的女生”的网友发帖,称6月24日网上爆出海师大金鹏女生宿舍被偷拍一事,其中多张“艳照”并非原来的照片,而是某记者偷梁换柱拿资料照片顶替的。(海南特区报7月2日)
所谓“资料照片”,是从资料库、网络或者其他地方转载、剪裁过来的相片,配合在新闻报道中。在一些新闻报道中,媒体往往配发“资料照片”,以增强视觉冲击力,这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但“资料照片”使用不当,可能涉嫌侵权。例如,2003年8月29日至10月4日,海南某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刊载了一篇题为《小区拒绝色情骚扰:“色女郎”被请出居民楼》的文章,报道了两名黑龙江籍从事色情服务的女性在北京从一幢居民楼中被逐出的新闻。网站为这篇新闻稿配发的照片却是与此毫无关系的李某为一次影视新星大赛拍摄的。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网站侵权成立,赔偿两万元。
当然,许多引用“资料照片”的新闻报道,往往会在旁边注明是“资料照片”,许多记者认为如果发生侵权时,可以免责。例如报道海师大“艳照门”事件的这位记者就认为,“根据惯例是可以引用‘相关’新闻图片的。”笔者认为,读者在通常的阅读中,往往会将相片与新闻报道联系在一起,认为照片的形象揭示的就是新闻主题,很少会将两者区分开来,即使是在照片上注明了“资料照片”字样。因此,发生侵权时,在照片中注明“资料照片”字样,至多只能是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在海师大“艳照门”事件中,记者将其他地方找来的不雅相片配合海师大“艳照门”事件的报道,是否涉嫌侵权?这些不雅相片并不是记者从海师大拍摄到的真实相片,而是网上他人从其他地方偷拍的照片,这些照片中的形象并不是海师大女生的真实形象,其中有一张按照一位网友的话说,甚至是“我们当地一所中专学校女生跳脱衣舞的自拍,在我们当地流传很广”。因此,这些相片配发在海师大“艳照门”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可能使读者产生误解,认为海师大女生形象就是如此,从而使得海师大女生和海南师范大学的社会评价降低。由于海师大女生整体不能作为原告,记者这种行为就可能侵犯海南师范大学这个法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