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前沿 >> 正文
110民警处理“消费纠纷”的策略
[ □周银坤   发布时间:2008- 06-10 13:24:34  不得不说 ]

    在110民警接处警中,有相当一部分“消费纠纷”缘于消费场所尽心设计的“消费陷阱”。通常情况下,110接处警民警对于此类警情的处理多以要求消费场所对消费金额打折平息纠纷。

    “消费陷阱”不同于消费价格和服务质量争议,这类警情消费场所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虚荣心理或者疏忽大意推销高价消费品或者服务,甚至虚构消费名目,消费者主观上亦有不同程度的过失。对于“消费陷阱”的警情,民警接警到现场后首先要对双方自然情况、争议焦点等作简要登记了解,然后要求消费场所出示“消费条目单”或者“记账单”,初步掌握消费场所欺诈行为的证据;其次,在充分了解情况和掌握证据的基础上,接处警民警应当根据欺诈行为的情节轻重和消费场所主管人员的态度进行必要的调解至双方能够接受,同时要对消费场所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如果消费场所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接受调解和教育,110民警可以将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人员移交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民警应当对过错方严格教育,必要时可以视情节会同工商部门对消费场所处罚和限期整改。

    而对一些消费场所“恶意宰客”引起报警的情况,一般是消费者在消费后“买单”时遭到消费场所有关人员的敲诈,大致是消费场所通过虚构消费名目、恶意夸大消费品价格以及附加或强迫接受非法服务等要求消费者付款,如果不从就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制消费者交出钱物,得逞后驱逐出门。

    笔者认为,“恶意宰客”实际上是一种较为明显的治安违法行为。消费场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较为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如果标的达到数额较大的话,那么该行为就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实践中消费场所“恶意宰客”的对象往往选择外国消费者、外地客商、旅游人员,主要是认为这类人员不熟悉本地行情和没有当地社会关系,被“宰”了即使不甘心也往往没有时间等待破案或者查处,在这类人身上“捞一票”一般不会被查处,即使被公安机关查处了大不了把钱退了。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 民警制止传销遭16名青年男女群殴    (2008年12月30日 10:52:1)
· 老太自学法律状告民警13年打赢官司    (2008年12月26日 15:31:44)
· 司机拖行民警十余米致其受伤获刑1年    (2008年12月25日 14:15:58)
· 广西枪杀森林公安局长的涉案民警被判死刑    (2008年12月19日 10:53:40)
· 30年警龄民警诈骗百万勒晕受害人    (2008年12月18日 11:6:12)
· 优秀铁路民警沦为劫匪帮凶    (2008年10月29日 16:7:4)
· 重庆8234万巨奖得主化装领奖民警全程陪同    (2008年05月05日 11:55:40)
· 13岁女孩为追星只身赴香港被民警劝回    (2008年02月19日 13:8:20)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