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0民警接处警中,有相当一部分“消费纠纷”缘于消费场所尽心设计的“消费陷阱”。通常情况下,110接处警民警对于此类警情的处理多以要求消费场所对消费金额打折平息纠纷。
“消费陷阱”不同于消费价格和服务质量争议,这类警情消费场所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虚荣心理或者疏忽大意推销高价消费品或者服务,甚至虚构消费名目,消费者主观上亦有不同程度的过失。对于“消费陷阱”的警情,民警接警到现场后首先要对双方自然情况、争议焦点等作简要登记了解,然后要求消费场所出示“消费条目单”或者“记账单”,初步掌握消费场所欺诈行为的证据;其次,在充分了解情况和掌握证据的基础上,接处警民警应当根据欺诈行为的情节轻重和消费场所主管人员的态度进行必要的调解至双方能够接受,同时要对消费场所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如果消费场所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接受调解和教育,110民警可以将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人员移交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民警应当对过错方严格教育,必要时可以视情节会同工商部门对消费场所处罚和限期整改。
而对一些消费场所“恶意宰客”引起报警的情况,一般是消费者在消费后“买单”时遭到消费场所有关人员的敲诈,大致是消费场所通过虚构消费名目、恶意夸大消费品价格以及附加或强迫接受非法服务等要求消费者付款,如果不从就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制消费者交出钱物,得逞后驱逐出门。
笔者认为,“恶意宰客”实际上是一种较为明显的治安违法行为。消费场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较为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如果标的达到数额较大的话,那么该行为就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实践中消费场所“恶意宰客”的对象往往选择外国消费者、外地客商、旅游人员,主要是认为这类人员不熟悉本地行情和没有当地社会关系,被“宰”了即使不甘心也往往没有时间等待破案或者查处,在这类人身上“捞一票”一般不会被查处,即使被公安机关查处了大不了把钱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