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杂志新闻 - 时报新闻 - 本网报道 - 区域报道 - 法闻天下 - 报章记录 -  维权中心  - 知名律师 - 法条文库 - 法律图书 - 社区中心 - 社务中心 - 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道中心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前沿 >> 正文
“易人执行制度”需要完善
[ □倪 杰   发布时间:2008- 06-10 13:23:45  不得不说 ]

    易人执行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案件3个月未能执结而临时调换执行法官的制度。这一制度虽能缓解久执不结的问题,但其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亦应引起重视。

    一是适用范围过大,成本高,效率低。目前的易人执行制度大多适用于所有在3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而没有对未结原因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实行的是“易人执行为原则、继续执行为补充”。易人执行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执行人员因主观原因而消极执行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因执行人员主观原因致案件未执结的只占其中的一部分,大多数都是因为客观因素而未执结的,对这部分案件实施易人执行并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增加了制度的运作成本。

    二是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不能体现奖勤罚懒原则。易人执行制度只规定超3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原则上易人执行,却没有规定因消极执行或缺乏责任等原因导致易人执行的原执行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缺乏奖惩规定。一方面,对可能被调换的执行人员而言,在处理难度较大案件时,易人执行可能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所以不能排除执行人员利用制度的漏洞将复杂的案件一易了之的可能。此种消极行为极有可能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而影响易人后对该案的执行。另一方面,对再次接手的执行人员而言,相当于办理一个新的疑难案件,需要重新熟悉案情,理清办案思路,进行一系列重复执行活动。由于该案已存在他人3个月内未能执结的情况,因此再次接手的执行人员往往比前者承担更多的思想压力。所以执行人员大多不愿接手易人执行的案件。

    三是部分易人执行案件不能赢得当事人满意,降低了法院的威信,使法院付出信用成本较大。对申请执行人来说,他并不在乎谁办案,他只在乎案件能否及时执结,特别是在法院易人执行仍执行不了时,申请人会认为法院易人只是一种形式,是在推卸责任,这会使法院另外付出信用成本。

(责编:) 【字号 】【打印】【关闭
现有网友评论
网  名:     查看评论需知  
内  容:
 相关新闻
· 国新办:中央各部门正建发言人制度    (2008年12月30日 09:45:36)
· 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任重道远    (2008年12月29日 21:2:44)
· 我国信访制度30年发展日臻完善:为党分忧为民解难    (2008年12月24日 12:4:38)
· 我国信访制度30年发展日臻完善:为党分忧为民解难    (2008年12月24日 12:2:3)
· 新京报: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间还缺链接    (2008年12月24日 11:20:6)
· 阮占江:给网络反腐更快捷的制度对接    (2008年12月24日 11:18:32)
· 打击商业贿赂需引入污点证人制度    (2008年12月23日 14:32:0)
· 俄采用多种科技手段改革司法惩戒制度    (2008年12月22日 16:39:58)
 最新新闻  推荐新闻












  • 热点推荐
  • 新闻摘要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
视频点播
报社概况 | 关于民主与法制网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s © 2005-2007 WWW.MZYFZ.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6780号   京ICP证061091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