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养路费是指车辆未按时交纳相关规费,本不复杂。但由于车辆所有权的流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拖欠养路费等情况变得相当复杂,所有权发生变化车辆拖欠养路费现象较为严重,占非诉拖欠养路费案件的65%左右,主要表现为法定车主和事实车主私下进行车辆交易,且未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车主对车辆的交易未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备相关手续,以及现实生活也要求车辆使用呈现多元化趋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客观存在的。而交管部门征收规费只认车不管所有权的变异,法院在依法审查或执行中发现交管部门处罚有误,使法院继续执行于法无据,不得不采取相应司法途径,从而使执行陷入僵局。
一是车管部门简单以所谓车主作为处罚对象。交管部门对拖欠养路费行为在处罚过程中,他们依据行政法规认定的被处罚人是登记车主(法定车主),对车辆的状况和变化往往不作任何调查了解。他们不管车辆所有权是否变化,也不管真正的车主是谁,更不管使用权是否发生转移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仅凭电脑记载的登记车主、车辆拖欠养路费情况进行处罚。
二是受处罚对象置之不理。处罚机关对所谓的车主进行处罚后,在向其交待陈述申辩权时,有的登记车主因车辆发生转让或被盗等,被处罚人认为自己的车辆已经转让或被盗,处罚与自己无关,对应行使的陈述申辩权未引起重视,使处罚机关在不知道其车辆已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登记车主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也认为无所谓,既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
三是法院审查形式过于宽泛。按照传统做法,法院在接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后,首先是对车辆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然后再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对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或发生其他变故的,建议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处罚。但随着立、审分离,以及车辆管理部门不认真审查和车主的不配合,法院在立案审查这类非诉执行案件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只是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进行宽泛的形式上审查。只要不出现明显错误,法院则裁定准予执行。因此,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中,很难审查出被处罚人的主体是否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