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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律师会见权需要细化措施
[ □王威 韩勇   发布时间:2008- 06-02 14:27:29  不得不说 ]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33条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这一规定实际否定了高法、高检、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普通案件48小时内安排会见、特殊案件5日内安排以及涉密审批的规定,也否定了六部委关于派员在场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修改后律师法“三权”规定同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如果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修改,律师“三权”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者意见,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律师会见的时间问题,即在侦查机关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多长时间,律师才可以会见;二是会见手续办理问题,如到看守所会见,除了出示“三证”,是否还需要出示办案单位的证明文件等;三是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时间冲突的问题,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最长不得超12小时,由于律师的会见,侦查机关的讯问时间将得不到保证,是否需要顺延;四是侦查机关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律师的会见过程不被监听录音,全程的录音录像要不要中断;五是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问题,如出现逃跑、自杀、自残,安全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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