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证却拿不到土地证,有土地证却被别人“合法”建造了房屋的现象,极大影响了群众正常的生活和企业破产改制的进行,进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好在这一问题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如果围绕统一登记展开的部门利益博弈不能尽快得到解决,将极大阻碍《物权法》的实施。
该条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规定过于原则,而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导致“房地分离”问题悬而未决。
“房地之争”由来已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后,这个矛盾越发尖锐了。它规定,城市中房屋转让时,土地随之转让。土地管理法却规定,土地出让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在实际工作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仍然存在着争权现象。房地分离的制度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既增加了经济成本,也增加了时间成本。特别是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利用别人的划拨土地建造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分属两家等现象比比皆是,给资产变现造成了很大困难,严重阻碍了审理程序的进行。
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站在法制统一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的用意非常明确,这个问题本应随着《物权法》出台尽快得到解决。但是,很遗憾,最近我们看到的情况却不是这样的。两大部门或抓紧起草或急于修订各自的部门规章,继续强化各自的权力。他们的行为是越权、抢权。
笔者认为,之所以不能实现房地产统一登记,问题在于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的权力博弈,到底是“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无法统一。
据悉,建设部正在起草《房屋登记办法》。据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建设部之所以制定该办法,目的在于填补《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登记法》短期内不能出台而造成的“法律真空”。另外,国土资源部也将修订《土地登记规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但进展并不顺利,目前基本上无法保证与《物权法》的实施同步推出。
如果围绕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展开的部门博弈不能尽快得到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遭遇极大的阻碍,甚至有可能落空,《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个问题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所以,它已不是一个法理问题,而是一个利益问题。国务院应尽快根据立法规定出台相关政策,两部门应该为国务院出台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行政法规提供帮助,而不是两相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