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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30 22:47:16 网友:小正 就 定“手指”强奸罪不妥 发表评论 IP:125.79.10.* |
| 我觉得还是定“强制猥亵”更合适! |
| 2008-05-28 16:43:5 网友:文道正 就 定“手指”强奸罪不妥 发表评论 IP:116.234.209.* |
| 此案判的正确!女性在不愿意的情况下,被他人以任何方法进行性侵犯的,侵害方就是强暴罪,其间,可以有特定的细节与等级层次,看情节严重与否量刑定罪。不应该非要确定‘生殖器侵犯’才是强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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